日前,浙江平阳县纪委、监察局出台文件,准备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宽容和允许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根据该文件,改革创新出现失误而受到追责时,相关党员干部可以提出免责申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月11日新华网) 失败是成功之母,改革创新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尤其需要激发领导干部的改革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就是建立“改革失误免责”机制的逻辑和初衷。近年来,不少地方相继建立了类似的机制,给领导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 然而不得不说,在一些时候,“改革失误免责”似乎是一个伪命题。现实中改革失误的事例并不鲜见,但被认定为“失误”的改革寥寥无几。有些改革,虽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了巨大损失,引来怨声载道,但最后只是不了了之,没有被认定为失败或失误。既然改革是否失误经常很难认定,“失误免责”又从何谈起? 令人担忧的是,“改革失误免责”极可能被滥用,被当成一个筐,不管是真改革还是瞎折腾,不管是失误还是存心“失误”,最后都被装进这个筐里免予追究责任。如此,“改革失误免责”就可能成为个别官员滥用权力、为所欲为、谋取私利的遮羞布或挡箭牌,纵容一些官员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 这样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譬如,几年前辽宁省辽阳市的两个区搞公车改革,区委书记、区长一年车补高达8万元。这样“权力自肥”的伪改革难道只是失误吗?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了吗? 如果真是由于失误而导致改革失败,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的责任未尝不可,但前提是要有严格的甄别和区分,要防止“改革失误免责”被滥用。至于怎样甄别和区分,笔者认为应主要考虑两条:一是相关改革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包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那种搞“一言堂”拍脑袋决策最后导致的改革失败,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二是相关改革是否存在“权力自肥”问题,如果有人借改革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那就不是改革失误问题,而是权力腐败问题,对这种伪改革必须予以严惩。 只有严格区分真改革与伪改革、改革失误与决策错误,“改革失误免责”机制才能真正起到激励改革的作用,才能避免这一机制成为滥用权力的遮羞布和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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