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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期待彻底的去行政化、地方化

2014-03-11 15:06  郝  洪 来源:人民网评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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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两高报告出炉。谈成绩,有目共睹;谈问题,切中要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报告,直呈六大问题和困难,不掩饰、不回避。而这些问题,又反照法院体制机制的缺陷,折射着未来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和路径探索。

这些问题直指司法不公现象——“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公信力”;毫不讳言司法为民不力——“仍然存在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有差距”;坦言存在司法行为不规范——“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群众反映强烈。”

问题的根源在体制机制。上述在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规范方面暴露的种种问题,在最高院报告所列的六大问题中就能寻找到答案。“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一些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影响力审判质量和效率。”归结到一点,就是“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还不彻底。

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因素。“地方的”法院和“行政的”法官,使得法院带上浓厚的行政色彩,积弊丛生。当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法院难免受到地方行政权力干预,有的甚至成为地方行政权力的角力场;当法官有了官阶,办案需经过层层签审,审判成审批,就难免滋生官僚主义,亦无法避免权力寻租。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方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只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无论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都是一场触及多方利益的革命,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前者,触及地方行政利益;后者,动了自己的奶酪,改起来均不易。因此,尽管有改革顶层设计,但底层却未拿出敢作敢为的勇气和善做善成的智慧予以呼应。

“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变革,意味着法院在转型社会背景下的重新定位、重新出发。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者,社会治理中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秩序的稳定者,它尤其需要打破固有的利益藩篱,从权力利益纠葛中独立出来。因为,一个社会,要使规则能够很好地实行,必然需要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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