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叔侄冤案”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这两起错案去年引发了无数人关注。在相继纠错后,两案当事人多已获得赔偿。昨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在作工作报告时再次提到,错案无论发生在何时,无论有何种客观原因,作为两错案的一审法院,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深感痛心与内疚。为此,他代表杭州中院向错案当事人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去年作出无罪判决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现场便向张氏叔侄鞠躬道歉。随后,浙江省公安厅向张氏叔侄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现在,已是司法系统对该案第三次表达歉意。可以看出,相继出现的错案纠错,被触动的不仅仅是我们这些旁观者,更是亲身参与其中的各方,尤其是司法系统本身。在司法体制改革迈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通过错案纠错进行反思,在一定程度上更能推进司法改革朝纵深发展。 张氏叔侄冤案引发的广泛关注中,有一种声音十分突出——在司法体制中,预防错案发生的机制十分羸弱,事后“自我纠错”又基本局限在体系内部,缺乏独立调查力量的制衡,“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值得反思。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客观上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司法机关常常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只能是退而求其次疑罪从轻。要预防错案发生,首先是司法理念的改变,这同样包括破除对“破案GDP”崇拜。现代法治理念并非解决冤错案件形成和发现的唯一药方,但却是最基础乃至最根本的保证。 去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随后一系列新措施密集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力图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则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审理机制,使得司法审判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网络越编越密。这么多年来,防止冤假错案第一次如此高调地被频繁提出、如此大力度地被规制,或者是司法改革带来的司法进步,亦或者是司法理念完善促动司法进一步改革。无论如何,这一切都来之不易。 去年5月,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强调:“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是对无罪推定理念、疑罪从无原则社会价值的最好注解。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每一个刑事法官应尽的职责。这当然离不开一系列机制的保障与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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