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新京报》报道,去年8月,经济学家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梦桃源餐厅有桃色事件,并称“北大淫棍太多”。随后,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12月15日,本想利用圣诞节、新年去美国与家人团聚的邹恒甫在首都机场被告知,他已被限制出境。 在机场被“拦截”,与家人团聚的愿望“泡汤”,邹恒甫的沮丧可想而知。那么,谁该对这一结果负责? 怨北大吗?根据报道,限制邹恒甫出境的决定,是法院应北京大学的申请审查后作出的。网上有人据此批评北京大学“太霸道”。但作为原告,北京大学申请的权利无可置疑。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另当别论。 怨法院吗?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不批准出境情形包括“(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虽然有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被限制出境情形,主要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既然法律并未将审理期间当事人借出境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外,法院依职权作出限制其离境决定,就没问题。 值得探讨的是,在邹恒甫于12月17日聘请律师后,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否解除。法院对“已委托律师应诉”的理由,作出否定回答,认为不成立。不过,即使邹恒甫在国内,诉讼事务全权委托律师,在法律上并无问题。如果担心他一去不回将来判决无法执行,让他提供相应担保(原告诉求是赔礼道歉和承担诉讼费,邹需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诉讼费以及可能的登报道歉费用)后出去,是否可行? 对于被限制出境,邹恒甫尤其该反思。海淀法院称,该院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未能将应诉材料送达。 对此,邹恒甫回应称自己“并未消极应诉”。他是否“消极”,笔者不下结论,但如果他能“积极”一些,被限制出境应可避免。2012年12月20日至27日间,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邹恒甫”先后发表多条和诉讼有关的微博,包括“才开始海外送达啊?太慢了”。可见,对于自己被诉,法院在寻找他的事实,他知情。而据他本人讲,今年5月至8月,他都在国内,主要在中央财经大学任教。他可不可以、应不应该主动给法院打个电话?希望他以及更多的诉讼当事人能明白,积极应诉是保护自己的最好途径。 就这一事件而言,受伤害最大的,并非出不了国的邹恒甫,也不是迟迟得不到说法的北大,而是法治。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这个案子2012年9月立案,如今已过去一年多,刚找到人。虽然法条有特殊情况下审限可以延长的规定,但人为原因导致的公正迟到,却令人遗憾。当事人以怎样的态度应诉?送达效率能否更高?缺席审判制度如何完善?诸多问题因这一事件摆在我们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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