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年龄附加费不仅关于身份歧视
www.fjnet.cn 2012-07-11 11:24 胡 艺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合同中,应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行社加收特定群体团费,低报价吸引游客,增加购物频率,直接撞了《旅行社条例》的红灯。旅行社大幅提高团费吸引不到客源,沿袭低报价潜规则,对特定群体加收团费,增加购物频率,游客又不满意。这对矛盾如何化解呢?难道《旅行社条例》只有被架空的宿命吗? 在我看来,《旅行社条例》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有利于旅行社合法有序竞争,为旅游者提供透明的消费环境。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在低报价低服务与《旅行社条例》之间找到平衡点,提高游客旅游质量,值得探讨与思考。我的观点是,《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管理,清理零团费、负团费潜规则,旅游产品报价走向透明、真实,有利于提高公众旅游质量,应该得到落实。有关部门不能因为旅游产品面临涨价压力,就听任因人而异的团费与频繁的购物潜规则泛滥,更不容许侮辱游客的尊严。 清除旅游潜规则带来旅游涨价的现实问题,公众并非不能理解。但是旅行社不能用价格歧视与低水平旅游服务伤害民众的旅游热情,透支旅游市场潜力。 对此,旅行社不仅要主张自身利益诉求,而且要在提高服务质量、让利于民方面下工夫。如果旅游行业无序竞争状态被打破,旅游报价回归合理市场水平,游客旅游质量得到保证,旅游潜规则逐渐消除,旅游业界声誉好转,对于实施国民休闲计划,激活公众观光热情,大有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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