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教育讲堂 > 正文

从“魔鬼训练营”看教育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www.fjnet.cn 2012-02-20 09:06  熊丙奇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受教育者(或者教育消费者),却并没有强烈的权益意识。最近曝光的美国北达科他州迪克森州立大学的“洋文凭工厂”事件,据媒体报道,是由该校校方主动要求进行审查的,该校新校长上台后,发现学校某些课程项目的程序上存在问题,于是联系北达科他州大学系统,要求进行审查。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我国的留学生为何没有对课程项目中的问题提出质疑?与该校合作的国内大学,为何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留学生们真想接受教育(而不是想混一张文凭),那么,其间的问题是不难发现的。这一事件也不能持续这么长时间,涉及这么多学生。

回到浙江这起事件上,如果这些学生的家长能够在平时来到这个培训机构,了解其办学情况;如果能保持与孩子的沟通,了解孩子接受的培训,那么,问题可能并不会发生。家长可能解释自己很忙,也可能说学校有规定,实行封闭式训练,不得与孩子联系,这样的解释,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难道只要把孩子送到矫正机构,自己就可撒手不管了?家长凭什么就可相信其进行的封闭式教育,是对孩子有效的?

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推进管办评分离,即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进行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其中,专业评价指行业机构的认证、评价;社会评价则主要指受教育者的选择和评价。要实行这样的管理体系,需要受教育者有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监督、评价的行动。近年来,在分析学校的乱收费、侵犯学生权益事件时,舆论曾提到校内没有维护受教育者权利的渠道,而从教育服务公司的侵权事件看,在渠道缺乏之外,更缺乏维权意识。因为相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大学,受教育者在选择教育服务公司时,是有更大自主权的。

按照前述的改革思路,我国的各级学校,将成立家长委员会(或学生自治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而对于营利性的教育服务公司,更有必要成立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能否推进这样的改革,并取得实际效果,取决于受教育者权益意识的增加。事实上,包括政府履行监管责任,也和受教育者的权益意识有关,如果受教育者积极维权,那么,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就难以缺位,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就会走上尊重受教育者权益、合法办学、经营的健康轨道。(作者系教育问题专家)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