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与供水供电挂钩只是解决浅表问题
www.fjnet.cn 2012-01-04 17:12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北京市公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其中规定,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各类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环保人士称,部分环评走形式,常遇到一些项目没有环评许可,也没有相关许可证,但仍开工建设的情况。(1月4日《新京报》) 正如环保业内人士所言,环评形式化、走过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早在2006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发出预警,总投资约1万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当时,环保部门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度对今后新上的各类大项目推行规划环评,使环境保护提前介入宏观决策,从消极被动变为积极主动,从事后补救走向事前预防。五年过去了,令人遗憾的是,众多如走过场一般的环评报告,不仅未能阻止否决项目,反而让一个个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项目穿上“合法”外衣。 如果把环境污染的现状都归咎于环评报告的缺失,也不尽客观。在这背后暴露出两方面的问题:其一,从环评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来讲,编制“言不由衷”的环评报告多属无奈之举。伴随着各地机构改革,环评机构纷纷与原来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为了生存和获得更好的发展,进而揽到更多的业务,不少环评机构和委托环评单位成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关系,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只有评估报告“顺利通过”,环评机构才能拿到可观的环评费用。因此,动用一切关系,包括与原业务管理部门的“老关系”,尽可能地让报告被通过,几近成了环评单位追求的目标。如果出具的环评报告不能被通过,以后还怎么在业界立足?还有谁会愿意到你这评估? 其二,从现有的环评机制来讲,存在着许多缺陷,突出表现为法律法规的滞后。美国的法律规定,环评机构提交的环评报告不仅要论证可能要上马的项目将怎样影响环境,还要论证如果项目不被执行,或者推迟执行的情况下,环境状况怎样,并提出建议方案。这就意味着,环评报告要把项目上和不上的环境状况同时摆出来,供审批部门参考。可我国的法律没有要求环评报告要描述项目不上或者推迟上的环境影响,环评单位有足够的空间描述项目应该怎样被通过。这样一来,环评报告的实际作用就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成为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冠冕堂皇的借口。 让环评“硬起来”,不仅要加强环评从业者职业道德操守教育,更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提高环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把环评结果与供水供电挂起钩,解决的只是浅表的个案问题,并没有从体制机制上触及环评机构本身。有关部门要做的是,加快环评机构改革步伐,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独立自主的环评机构,包括适时引进国际先进的环评机构参与国内环评市场竞争,带动环评主体的多元化。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公众参与进程,实施重大项目环评报告的公众听证制度,真正把项目环评能否通得过的评判权交给老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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