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0日公布的消息显示,北海分局9日下达通知,就康菲公司8月8日提交的《关于落实“关于加快蓬莱19-3油田C平台海底油污清理回收的通知”的汇报》情况,责成康菲公司进一步采取措施,尽快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并就前期的处置不力向公众道歉。(中新社北京8月10日电)。
消息看上去好象还真有那么一回事,责成进一步采取措施,并向公众道歉,不知道,海洋局发布这个消息的时候,有无考虑公众的感受。公众的要求,是将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还海洋原有的生态!责成道歉,有这个必要吗?责成的道歉,其诚意又有几何?就是道歉的非常诚恳,态度万分谦恭,但油污清理动作缓慢,任由大海洋洋之水来吸收、稀释,其道歉的实质意义又何在?难道国家海洋局就真的没有办法来处置此等傲慢的企业?
据报道,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4日监督检查结论是,康菲在溢油应急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执行了B、C平台停产作业的要求。但是,对于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进展缓慢。对于“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没有兑现承诺。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康菲公司在本次溢油事故中表现出来的态度根源有三:一是将溢油责任归咎于自然原因,借口由于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溢油,以避免造成责任者之嫌。二是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三是对我国海洋环境和公众要求缺乏企业社会责任。
当然此次海洋局的表现已难能可贵,动作积极,行动快捷,但效果不佳。
据相关媒体报道,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的两个月时间里,康菲公司相当多的精力并没有放在处理油污上,而是放在损失证据收集上,欲开脱责任。
企业规避责任,这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就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曾记得马克思关于企业谋取利润有一个说法,“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 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 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 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何况他们更熟知,中国的法律缺乏强有力的环保约束。
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那更是无法衡量的空话,就如同被责令道歉一样,最多做做样子罢了。国家海洋局也表示承认,康菲的态度,说明我国对海洋石油开发企业监管严重不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轻微,尤其是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宽松。另外监管力量也不足,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这一高投入、高风险活动相匹配的高科技监管手段仍较为缺乏。
但据笔者研究发现,国家海洋局关于康菲的处罚,只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相关处罚和要求,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样适用海洋违法企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虽然在渤海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后,康菲石油当时还表示不停产,后被勒令停产。既然已经停产,上述两条规定正好适用于该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重新进行环评,只有环评通过才能生产,在目前形势下,这是对企业最大的威慑力量,永远停产的康菲石油还会有傲慢的资本吗?这也胜于责令道歉的百倍!国家海洋环保执法的威严必将得以维护,当然有关部门对颁布12之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或者重新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 2011-08-10追究刑责能否打通溢油事故赔偿之路
- 2011-07-12渤海湾溢油事故上演“真实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