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无权对艾滋病患嫌犯网开一面
www.fjnet.cn 2011-11-08 09:06 杨 涛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10月29日中午,东莞凤岗镇官井头村,36岁的邹某和老板 “地主”贩毒时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身上查出毒品4克多;民警赶到现场后,却当场将邹某释放。只因邹某被怀疑患有艾滋病、肺结核,即使“抓了去监狱也不要”,警方实在没办法,只能放了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如今,这条原则似乎正在改写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例外。近来,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被 “屡抓屡放”的戏码频频在各地上演。就在今年7月,东莞警方抓获两名拦路敲诈并抢劫保安的男子,其中一名在被捕当日即被释放,警方称其身患艾滋病,按规定不能拘留。而在杭州曾有一个犯罪团伙,16人中有12人感染了艾滋病,公安机关对他们也是“屡抓屡放”。 有关方面对于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违法犯罪的 “宽大无边”,正逐步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像东莞凤岗官井头村的这位邹某在当地贩毒多次,由于警方对其“屡抓屡放”,致使其有恃无恐,敢于在警方眼皮底下贩毒。有些地方甚至引发血案,辽宁省沈阳市市民邱福生多次被艾滋病患者管某敲诈、殴打,警方介入后并没有对管某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后来邱福生被迫自卫,杀死管某。 “屡抓屡放”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警方往往以不适宜关押或者看守所、监狱不会接收为理由。然而,尽管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具有传染性且难以治愈,有其特殊性,但法律并没有豁免他们的刑事责任,甚至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不能关押。例如,《看守所条例》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以及“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才不予关押。但是,艾滋病患者特别是病毒携带者并不在此列。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非常有限,只有母婴传播、性传播、血液传播三种途径,一般日常生活接触根本不会传播艾滋病;并且,根据目前的医学水平,每天服用抗病毒药物,可以将病毒控制在检测不到的水平,免疫力也和正常人一样,也就是说艾滋病毒感染者只要接受正规治疗,可以和健康人一样地生活。因此,将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关押起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像河南新密警方对屡屡作案的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纪小英就果断关押于看守所,为其专门腾了一间房子,单独关押,单独食宿。 妨碍一些地方警方关押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的,恐怕主要是观念问题。一些警察本身视艾滋病患者为洪水猛兽,对于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的,宁愿息事宁人,深怕惹火烧身。其次,他们对《看守所条例》等法律产生了错误理解,认为看守所不能关押这类犯罪嫌疑人。其实,艾滋病患者并不像想像中那么可怕,警察应当转变观念,对艾滋病持有正确的认识。事实上,对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的放纵,某种程度上是另一种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也是警察失职的体现。 当然,关押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应该还有着现实的经费问题。因为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需要单独关押,这对普通的看守所来说,需要付出额外的人力、物力;而设置专门关押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的场所,则需要更大的经费。经费筹集固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相对于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投入这笔经费却是必须的。湖北武汉市就在第二看守所设置了特殊病犯监区,关押了6名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因此,我呼吁尽快推动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地级市设置专门的看守所或者特殊病犯监区,在全国设置相应的特殊监狱,彻底杜绝警察“屡抓屡放”艾滋病患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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