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公安部近日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四个月,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特大案件,摧毁了涉及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这也是全国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侦破非法收购“地沟油”炼制食用油,并通过粮油公司销售给群众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提出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时隔一年,“地沟油”依然屡禁不绝,乃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值得反思的,不仅仅是我国的“地沟油”监管,而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现况。
公安部门正在进行“打黑除害”专项行动,这也包括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这次破获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也是这个专项行动的成果。“专项整治”有助于革除部门之间的壁垒,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但“专项整治”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这往往反映出常态监管的缺失和无效率,专项整治过后,违法现象往往会反弹,“地沟油”的屡禁不绝印证了这一点。
因此,探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性的监管协调机制、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食品安全监管将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往往集中于城乡接合部和城市近郊区;非法经营“地沟油”的场所,往往涉及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等。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牵涉的领域多、部门多、内容多,涉及的违法行为复杂,涉及的经济组织形态各异,问题本身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提供制度、体制、政策、组织、资金、人员等保障, 完成监管目标。
随着食品经济规模的发展和范围的扩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限于满足本地乃至本国市场的需要,而是已经超越了区域的限制。在上述制售“地沟油”案件中,柳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山东平阴以生产销售生物柴油为名,向浙江、四川、贵州、江苏等地收购“地沟油”,再加工出售给浙江、河南等地的经销者。公安部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四个月破获了此案。这也说明,在跨区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应加强不同省市地方政府的协作,加强不同省市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国家相关部委在法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范围内,应加强对跨区域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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