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人情的法律更有助于大义灭亲
www.fjnet.cn 2011-08-29 07:26 萧善匀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5年后的今天,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据悉,此次刑诉法修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或有较大的突破,比如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刑案拟摒弃大义灭亲"既是新闻标题,也是部分舆论的观点。但实际上,刑诉法修改确立亲属的作证特权,并不与"大义灭亲"相对立,反而是对大义灭亲的肯定。 大义灭亲之所以为人所称道,恰是因为一般人无法做到,属于超道德的范畴。人人必须做到的是法律,是一般道德。如果亲属并无作证特权,那么即使出庭指证至亲也不过是法律强制下的被动行为,大义与否已经不是证人能够主动选择的行为。这样法律约束下的指证并不符合大义灭亲自愿能动的性质,谈不上赞美与推崇。只有当证人有权选择的时候,自愿主动的指证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大义灭亲。 事实上,这次刑诉法修改中对亲属作证特权的确立十分有限,据专家解读,亲属仅有权拒绝上庭指证,但"没有权利拒绝作证"。也就是说亲属可以选择的只是作证方式,而非是否作证。即使这样已经朝着法理兼顾人情的方向前进了一步。 最易发现犯罪行为和犯罪踪迹的是亲属。面对犯罪的亲人,亲属的心理是矛盾的,一方面担心对方不听劝阻,越陷越深,甚至毁灭,另一方面又不忍心亲手将之送入囹圄。左右为难之下,强调亲属间互相指证的责任,对包隐行为以包庇罪论处,不仅无助于当事人大义灭亲,反而会因为举报可以免责,举报人从中得利的结果产生道德伦理和舆论上的压力。 法律无外乎人情。最好的法律应该是兼顾法理人情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去年,最高法规定亲友"大义灭亲"嫌疑人可轻判,无疑是有益的尝试。犯罪份子早一天投案,正义就早一天得到申张,更避免了犯罪行为和危害的进一步累加。这正是大义灭亲的意义所在。试想,当家属发现自己的举报不仅有助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亲人的切身利害时,即使亲手将亲人送进监狱也会在内心拥有一种"道德豁免感",大义灭亲这样于公于私双赢的行为选择起来方能更加地轻松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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