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有人说政府机关效率低,南京市地税部门用实际行动告诉他们:有些时候政府机关效率高着呢。这不,《婚姻法解释(三)》前脚出台,不少人还没来得及把那些条文弄清楚,南京市地税部门后脚就开始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了。当不理解的骂声充斥网络时,我不仅想追问一句:南京开征“加名税”,步子是不是迈得快了点?
按照南京市地税部门的说法,开征“加名税”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
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开征“加名税”不应该是“嘴一张就开始”那么简单。对于那些结婚前买房、结婚后办房产证的市民,如何界定他的房子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征收几个点的契税更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加名后一处房产被分成两份,且两份产权的时间不一样,今后卖房该怎么算房龄?对于征收过程中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具体实施细则都制定好了吗?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南京地税部门是在领导一个电话一声令下,仓促开征“加名税”的。别说实施细则没有,就连一纸通知说明都没有!
当下,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而“加名税”再次挑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有人就说,今天是“加名税”,明天会不会是“呼吸税”、“吃饭税”、“睡觉税”……
国家财政部曾经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的“减税”态度,是正视和直面民生压力的体现,同时也表明降低税负、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那么,像“加名税”之类重复性叠加的税费项目,是不是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这不仅值得相关部门慎重考虑,而且必须向公众交代清楚。
匆匆忙忙急着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的南京市地税部门,你们能否放慢飞奔的脚步,倾听一下老百姓要求减税的声音,认真研究一下“加名税”是否有必要征?就算有必要征,能否研究一下怎样征更符合民意期待,更加合理呢?
- 2011-08-25“房产加名税”能否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