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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钱买刑”置法律尊严于何地?
www.fjnet.cn 2011-06-16 11:38  林 萧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龙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而无须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消息一传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6月15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有关“以钱买刑”的新闻已经多次冲击人们的眼球,这不仅在挑战着公众坚守的法律底线,也在一遍遍发出质疑:如果“以钱买刑”能成为现实,那么相对富人来说,是否可以花钱购买自由,最终不受法律的制裁?因为富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普通老百姓陷入无钱买刑的境地时,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公正该如何得到体现?

不难想象,发生在广东江门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肇事人龙某由于向死者家属进行了46万元赔偿,死者家属是看在钱的份上主动为龙某“求情”,检察院继而顺水推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从种种迹象来看,被龙某开车撞死的死者及其家属,应该算不上有钱人,否则无论如何也看不上区区46万元赔款。46万元相对有钱人来说,几乎是九牛一毛,可对于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却算得上一个天文数字,因此,死者家属不仅愿意接受赔款,并代肇事者“求情”,也就在情理之中。整个事件似乎平息下来,死者家属不予追究,检察院不起诉,肇事者也受到了巨款赔偿的惩罚,似乎该划上句号了。然而仔细一想,却是对死者的最大不公,也是对具有知情权的公众最大的亵渎,公众的疑问是,既然肇事者能够支付46万巨额赔款,无疑是有钱人,对于操办案件的相关部门是否也进行了某些“打点”,否则,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使龙某“以钱买刑”,检察机关就应该坐视不理吗?对于重大事故的肇事者,即使受害人家属因为种种原因“求情”,检察机关也应该提起公诉,这也是践行《宪法》精神的基本体现。

“以钱买刑”虽然在西方一些国家也存在,但并非花钱就能让当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以德国的刑法司法化为例,犯罪人侵犯了被害人的刑法法益,如果罪行较轻,可以通过使用金钱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方式获得法律的宽宥,但前提必须是罪行较轻,容易被公众原谅。在美国,主要实行控辩交易,即检方在审判前与被告及其律师进行谈判,降低指控或建议法官从轻量刑,当事人在赔偿巨款的同时获得减轻量刑,并非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对比之下,广东江门的“以钱买刑”无论从何种角度,都无法让公众接受。退一步说,即使死者家属不追究,相关政法部门也应通过减轻量刑等方式使龙某受到惩处,惟有如此,才能彰显法律尊严,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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