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下称《试行意见》)。试行意见将企业各类人才均纳入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实施范围,即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均可柔性延迟退休,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此项规定从10月1日起实施。(见2010年9月28日《新京报》)
上海市擅自延迟退休年的做法,即便是“柔性”的也不妥,应该予以叫停。上海“柔性”延长退休年的做法属于越权行为。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源于195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退休年龄也作了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有权对退休年龄作出调整。
上海作为一级地方政府,除非国家予以授权,否则擅自调整退休年龄,明显超越了自身的权限,不管是不是“柔性”的,均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上海“柔性”延长退休年的做法与中央步调不一致。前段时间,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延迟退休”建议的消息被披露出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9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这就表明了国家“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怎么能提出“柔性”延长退休年呢?
上海“柔性”延长退休年的做法容易引起混乱。本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延迟退休”建议的消息被披露出来以后,就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不同群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意见很不统一,若上海开了这个先河,其他地方也如法炮制,纷纷延迟退休年龄,岂不把有权制定这一法规的国家架空了,而在不同社会群体中引发的争议乃至混乱,将难以平息。地方政府暨官员那么看重“维稳”,就不该制造“不稳”。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寿命的增长,延迟退休年龄已成为世界潮流,我国也需要考虑,但采取何种方式延长、什么时候延长、延长多少,这需要国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解决,不能各自为政。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这段话,值得上海市政府认真思考。以笔者之见,上海市人社局应该尽快收回成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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