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9月20日《新京报》)
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其目的和作用是: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然而,如“朝阳煤矿”突击提拔起来而下井去带班的7名矿长助理,他们又属不属于矿领导集体的成员之一呢?
众所周知,煤矿或非煤矿山属于企业性质。于是,所谓的矿长助理,甚至在矿企之内实际比矿长助理还更小的干部,其等属不属于矿领导的身份?这个问题,恐怕局外人是很难甚至无法界定的。因为,矿企说是那就是,矿企说不是那就不是!尤其,于私营矿企更是如此。现在,“朝阳煤矿”说他们下井带班的7名助理矿长是领导。其等就是领导!
当然,事实上其等是不是领导?我们似乎是心照不宣的。因为,比如“朝阳煤矿” 包括矿长、副矿长等就有5名。所以,恐怕该矿还轮不到7名矿长助理来“领导”吧?!加之,7名矿长助理被突击提拔于“国发23号文件”之后。于是,事情就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了。说句或许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话:这恐怕是该矿的真正领导找了一批“替死鬼”。
于是,我们就不禁想起一句古话来。那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好会“算计”啊!不过,该矿那些真正的领导似乎有些粗心大意。因为,在8月25日由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很清楚。其中并没有包含所谓的矿长助理这一职务。所以,即使在矿企内部,所谓的矿长助理是领导,而其等也不是在政府相关部门所下相关规定中被要求下井去带班的“特定”领导。
此领导非彼领导。看来,为“自保”而费尽心机想出的应付办法是不行了。于是,该矿那些真正的领导还得规规矩矩地下井带班去。而那些被突击提拔起来的矿长助理又恐怕不好意思撤了人家,但也不能闲着。因为,他们的待遇是提高了的。怎么办呢?不过,一切却是是那么好办!矿真正领导下井去了,矿长助理也下井去。因为助理要跟领导走。如此,一来可以更好的工作,二来可以让领导在井下工作得更有“身份”或“派头”。
本来要求的是让一个矿领导下井去,结果两个“领导”下去了。于是,井下安全工作就会锦上添花。太好了!不过,这似乎有些想当然。因为,只要有机可乘,而惯想歪点子者是不会善罢甘休的。而在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是否还有惯想歪点子者的可乘之机呢?有!
在《规定》中,虽然将下井带班领导详细描述为:矿山企业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但是,前面已经说过在企业封官只要“大领导”一高兴而张口一封就成。于是,矿山企业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只要把这7名所谓的矿长助理封为什么副矿长,或《规定》中所描述的除矿长以外的其它领导职位即可。
一正数副。莫说在企业,就是在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里也不再是什么怪事了。于是,如此而为,矿企业那些真正的领导还是可以一如既往地坐在地面上的办公室里,甚至饭馆酒店,抑或于其它花花世界里而照样不下井带班去。对此,又该如何是好呢?所以,那个要求矿企领导下井带班的《规定》,其还有待完善的地方。然而,如何完善?!
其实,完善的办法是有的。因为矿长(总裁、总经理)以下的领导,在编制上虽然有着一定的“随意性” 。但是,相对而言,矿长(总裁、总经理)的这样之“一把手”职位却只有一个。所以,建议在《规定》中加入一点内容。那就是:矿长(总裁、总经理)必须下井带班,并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多少次!如此而来,矿企“一把手”被硬性要求下井了,其就会要求下面的领导下井去。当然,“一把手”都下井,其它比“一把手”职位小的领导也就不好意思不下井了。
因此,要想让矿企领导下井带班的《规定》得以真正的落实。其关键得让矿企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必须下井带班。否则,下井的所谓领导,其中不乏会是一些“替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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