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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安管理能“出售”吗
www.fjnet.cn 2010-09-13 08:20  桂维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即使退一步说,我们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保安公司的人员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尽职尽责地履行巡逻职责。但保安公司承包“夜间巡逻”,是为了每月75000元的承包费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得奖励。而承包协议规定,“双方签订协议期间,城区夜间可防性刑事案件(‘两抢一盗’)发案数与上月相比,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100元,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除承包费100元”。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保安人员会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隐瞒案件数量呢?如何防止保安公司人员造假?一旦发现保安公司人员造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手段惩处?

最后,“保安公司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的见义勇为行为一致”的说法也难以成立。

笔者搜索了一下,“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主要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是完全自觉自愿的,也应该是无偿的——至少不能以事前获取奖金为目的。但保安公司抓贼,是因为拿了承包费,和政府形成了合约关系,抓贼为了一种必须履行的职务,谈不上自觉自愿。另一方面,完成指标就有奖,完不成则扣钱,抓贼是为了“生意”。因此,保安公司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的“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回事。

民众的确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这需要职能部门、公众共同为之付出努力。用每月75000元承包费买来的治安“效果”,根基其实是很脆弱的。因为初衷善意,并不代表被“承包”出去的执法权不会被滥用。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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