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眼看上大学的女儿马上就要开学了,在厦门一处工地上干了两个多月活的王先生,却迟迟拿不到工资。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该工地调查得知,像王先生这样迟迟拿不到工钱的工人,有八九十名。该工地施工单位的张姓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后续的工程款没有及时下拨造成的,至于工程款具体何时下拨,他也不能确定。(见8月19日《海峡导报》)这件欠薪,好像“三角债”一样,近百名工人真要讨加工资,不知等到猴年马月?
老实说,欠薪问题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强行介入进行追讨,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只是亡羊补牢,不能防患于未然。事实上,任何违章都可以制止,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关键在于预防。事同此理。要杜绝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的发生,就应该关口前移,注重预防。从这个道理上讲,要根治“欠薪症”,必须从事后追讨转变成事前预防,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防治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如建立工资拖欠保障金制度,企业按照招用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人数及一定标准缴纳拖欠保障费,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拖欠保障金专户。以后一旦企业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可以直接由劳动保障部门从企业拖欠保障金专户中先行垫付,为解决欠薪问题建立一条“绿色通道”。既不用担心企业或包工头赖账,出尔反尔,或“三角债务”的出现,又能够敦促企业端正经营思想与行为,增强责任意识,遵纪守法,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虽然《劳动法》第三十条早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五十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而鉴于解决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威信,既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执政为民的需要,因而,必须采取“必行之法”。毕竟,自古兵家“不打无准备之仗”,未雨绸缪方为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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