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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的要求不能太低
www.fjnet.cn 2010-07-23 10:08  郭国松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7月21日,国内几大门户网站均在各自新闻首页显著位置转载了我撰写的报道《26年前河南青年被判强奸罪 枪决1月后真凶落网》,该报道详尽披露了1984年发生在河南的一起冤杀无辜事件。一时舆论哗然,截至当天晚上9点30分,新浪网的网民跟帖评论已经接近2万条,许多人为此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质问和谴责!

这篇文章其实是两年前写成的,是应北大出版社之约所写的一本书(《中国法制建设30年》)中的一篇。一边采访一边写作,我的心情也越来越沉重,写了一部分便放下了。我告诉出版社,这样写下去离主旋律太远,出版恐有困难。于是,记录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无辜青年魏清安被冤杀的文章,就成了这个半拉子工程的最后一篇。

早已被岁月湮没的伤痛,因为我的到来,再次从遥远的记忆中浮现出来。一听到我是来调查魏清安当年被冤杀的事情,魏父一句话没有说完,已是泪流满面。这让我很难过,也不知道如何安慰老人。

魏清安的父亲当了半辈子的生产队长,一家人原是本分之人,没想到,毫无征兆的横祸突如其来,魏清安被一起强奸案的受害人指认为作案者,最终屈打成招,饮弹刑场,成了丛林时代中国司法的牺牲品。

这是案发于1983年春节期间的一起拦路强奸案。警方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到了作案者的精液,而通过人的精液可以检验出血型、DNA。在1980年代初,刑事侦查对DNA技术的应用还不像现在这样成熟,使用得比较广泛的是血型鉴定。经过检验,显示作案者的血型为O型,魏清安的血型刚好就是O型,这让他为此枉断了年轻的生命。

稍微有一点法律和生物学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人的血型只有O、A、B、AB以及个别特殊类型,每一种主要血型都有庞大的群体,惟其如此,血型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它只是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警方却将血型鉴定作为魏清安作案的铁证,再加上受害人模糊不清的指认和肉刑逼取的口供,实际上什么证据也没有的死刑案件,却在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的一系列程序中畅通无阻,将时年23岁的魏清安送上了刑场。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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