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能否进行土地房屋的自我开发
www.fjnet.cn 2010-07-23 09:25 童大焕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因为被一些媒体耸人听闻地称为“最牛违建”,西安南郊北山门口村13户村民将仅有的七分宅基地凑在一起、在夹缝中建设的23层高楼,目前遭遇到被令立即停工的命运。(《新京报》7月21日)
在我看来,这13户村民在七分地上的建设行为,是一种“向空中要宅基地”的自救行为。我想,农民的这点权利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农民自建、合资或联合引进资金建设房屋用于自住、出租,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经济自由的基本表现。 但是我们以往的管理墨守成规,坚持认为农民在自有土地和宅基地上建设住房,不能用于出租、转让,进而导致各地的小产权房层出不穷,甚至时常演出“民建官拆”的尖锐矛盾。 这个问题多年来始终僵持不下,双方各有损伤:政府损伤的是权威和信誉,而村民或乡村一级组织损伤的则是财富。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退一步海阔天空”。其实对于农民自建房来说,也当作如是观。即使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部不动,不必更改,农民建房也可以解释为“有法可依”。因为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是允许农民在自有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上兴办“乡镇企业”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就不是乡镇企业。
而从更宏大的历史背景看,允许农民进行土地房屋的自我开发,对于降低城市化成本、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它可以降低房屋价格和租金,可以自我解决城市化地区农民的就业问题,同时它还可以给未来政府留下源源不断的稳定税源——对于那些非一次性出让70年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政府可以试行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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