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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中可有“开发分摊费”?
www.fjnet.cn 2010-06-30 11:01  王琳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政府部门以未“补交”开发分摊费为由,对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实则是双重违法。乱收费违法,乱设卡不履行审批等行政职责,同样是违法

长沙市天心区南湖片区,长沙市中心繁荣之地,房价也在屡屡攀高。2009年8月,长沙市政府突然下达征收一项名为“南湖片区开发分摊费”的城市基础设施费用,要求南湖片区已购地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每亩近200万元的标准,补缴开发分摊费。如不缴纳者,不仅不给予办理正常的开发手续,甚至可以由市政府按原地价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据媒体报道,此项收费,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8日)

市井混混韦小宝有句名言,叫“大丈夫一言既出,多少匹马都追不回来”。现代法治理念则将“守信”视为“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不但民商法有“诚实信用”这一“帝王规则”,行政法也强调“信赖保护”,严禁政府部门因“反言”而伤害法治的诚信之基。

地方政府出让土地,当然也不能“反言”。若“开发分摊费”属于正常的土地转让费,理应在出让前经过细致科学的核算,列入“招挂拍”明细。到企业已然受让土地,再来个“开发分摊费”,这种“马后炮”只能带来一个三输的局面:政府输了公信,企业输了商机,民众输了银子——面对天降横“费”,开发商若要硬着头皮把这些房地产项目开发下去,多半是要奉行“羊毛出在羊身上”的不二法则。其结果,必然是房价的高涨。

从行政法治上观察“开发分摊费”,还涉及到合法性问题。湖南最近曝光的“权力清单”曾引发了全国舆论的热议。所谓“权力清单”,是湖南省政府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为目标而开展的一个制度建设专项行动。此份“清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编制出本部门或单位职权目录,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开展绩效评估,并着手全面建立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乐观的媒体相信,这意味着,湖南党政系统大大小小所有官员的权力清单都将公之于众。

笔者曾在舆论对“权力清单”的一片颂扬声中,泼过一瓢冷水。因为比“权力清单”更重要的,还在于权利能否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因为“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官员的权力清单实则都在法律条文里,而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换言之,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官员的“权力清单”。若政府有法不依而公民救济无方,则“权力清单”也会随之形如废纸。

不妨就以“南湖片区开发分摊费”来镜鉴一下湖南的“权力清单”。请当地政府告诉公众,这样一项费用的出台,能否在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上找到依据?如有,是哪项权力?这项权力又出自于哪部法律?若“开发分摊费”是土地转让费,说不过去。因为土地转让已经完成了。很难想象我们在商场买到了一个商品,也依标价付了款,过些时日商家又找上门来说,你还要付我一笔“开发分摊费”,否则我就不给你使用!在土地转让完成了所有的法律手续之后,政府部门以未“补交”开发分摊费为由,对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实则是双重违法。乱收费违法,乱设卡不履行审批等行政职责,同样是违法。

如果不是土地转让费,那就应该属于“行政收费”。而根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换言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收费权。而“南湖片区开发分摊费”的依据,却只是一份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征收的目的,原来是为了弥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缺口。若是此例一开,只要政府一缺钱(不管是为了公益还是为了部门利益),就向企业或个人设些项目来收费,财产权还谈何保障!

法治的核心要义,便在于通过科学缜密的制度来遏制和排除政府对公民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的侵犯。今天政府乱收费的对象是企业,明天这种乱收费就可能指向个人。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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