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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七成以上贪官都乐于插手工程?
www.fjnet.cn 2010-04-29 15:39  林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有七成以上的人乐于插手工程建设,或直接担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工程指挥部指挥,或借道指挥部,以向指挥部人员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4月28日《新华日报》)

时下,“有项目必有腐败”,此话虽有偏颇,但从侧面反映出人们对工程腐败案件越来越突出的不满。

正因如此,我国《建筑法》23条、78条早就分别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刑法》中,对于党员、公务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都有相应的禁止和惩治性规定。

按理说,这些规定就是“高压线”、警戒线,是碰不得的。但是,仍然有人视而不见,铤而走险,犹如飞蛾投火,自取灭亡。究其原因,就在于利益驱动,也就是贪欲所致。

如今一些工程虽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看似公平竞争,其实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社会上广为流传的“要想富,上项目”的说法,以及明码标出的工程标15%回扣就是一个明证。

因为工程老板都明白,为了揽到工程,没有15%的贿赂,是不可能拿到项目的。而对贪欲旺盛的官员来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岂能“无功受禄”,肮脏交易便在这种情况下“搞掂”。

如报道中提到的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就是通过工程指挥部捞钱的“高手”。法院审理查明,赵詹奇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和情妇汪某,共计受贿折合人民币620余万元。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通过赵詹奇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名义实现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赵詹奇案过程中,同时破获萧山机场系列腐败大案,案件涉及6名指挥部官员,其中4人为正处级,总案值超过240万元。

对此,浙江检察院一位资深检察官一针见血地指出,“领导干部担任工程指挥部指挥,或关心指挥部,一方面表明领导重视工程建设,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开展,但是,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工程项目,直接染指具体项目的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显然是别有用心。”

由此看来,要防止和避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而导致“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也就是用法律和制度来封堵腐败“源头”,铲除腐败“土壤”,卡住腐败“咽喉”,使其持久发挥震慑之效,让人只有权工作,无权搞歪门邪道,人家行贿也不敢要,想行贿也找不到“码头”,如此,才能缩小寻租空间,最大限度地避免领导干部乐于插手工程而“倒在高楼下、垮在批地上,毁在路桥边”。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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