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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损害了农民工的尊严”
www.fjnet.cn 2010-04-29 08:49  薛克智 来源:南都    我来说两句

卢木子针对佛山市总工会主办的庆五一“筑梦”活动中将农民工头像贴上建筑楼盘一事加以评论,认为“以超低价的20元作为农民工肖像使用费,从而将其肖像作为楼盘商业宣传的活广告。这种借‘尊重’之名使用肖像的做法不但没有体现出真正的尊重,反而侵犯了农民工的肖像权,损害了农民工的尊严”。

这样的看法值得商榷。我们可以怀疑主办方将农民工的肖像贴上楼盘的真实动机,因而不将此举与表达对农民工的尊重简单地联系在一起。但也不能简单地予以挞伐,认为此举“侵犯了农民工的肖像权,损害了农民工的尊严”。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此举即使谈不上什么“尊重”,但也不能说就是“不尊重”,在没有了解清楚实际状况之前不应妄下评断“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尊重是个主观性很强的敏感字眼,尊重与否,当由当事人作出评断。主办方和承办方搞所谓“筑梦”活动,在公开场合当然是要讲尊重农民工的。那么,所谓尊重如何体现呢?必须施以钱财吗?钱财越多就越尊重吗?恐怕不能这么说。所以,“承办方在收集农民工肖像照片时”“象征性地给每人20元的肖像使用费”,我们不加调查,就斥之为不尊重农民工的表现,未免轻率了。

第二,即使如作者所言“将农民工肖像贴到楼盘,使农民工肖像成为楼盘宣传的工具,属于商业用途”,也不能说此举就侵害了农民工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当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此次“筑梦”活动中,将农民工头像贴上建筑楼盘,看来是得到相关的农民工同意的。如果是这样,就不能认定此举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我想,也许有的农民工并没有感到什么尊严受到侵犯,甚至以此为荣。如若未经许可哪个农民工的肖像即被“贴到楼盘”,那么他(她)是可以依法维权的。

4月26日《南方日报》报道说,“梦想”是这次“筑梦”活动要表达的主题。“对于梦想,作为农民工代表的胡小燕说,看到民工朋友的形象被制作成画册进行宣传推广,还支付了肖像权使用费,非常激动。她期待这种关注与尊重普通工人的事情越来越多。”这是颠覆卢木子所谓“有损农民工尊严”论断的一个有力佐证。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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