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新的选举法即将破茧而出。
此次选举法修改内容非常广泛,新闻媒体普遍关心公民的平等选举权问题。其实,我国选举法还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值得人们关注。选举法草案规定,代表候选人必须如实申报个人情况,完善候选人向选民介绍的制度。这是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重要契机。
众所周知,财产申报制度一直是我国反腐倡廉制度的“短板”。这些年我国虽然实行了收入申报制度,但是,并没有实施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但是,个人或者家庭究竟有多少财产,人们不得而知。不仅如此,实际上减轻了贪污腐败官员的罪责,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不是以贪污或者受贿论处,而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独论处。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我国反腐倡廉步履维艰。
此次选举法草案规定代表候选人必须如实申报个人情况。这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机会。首先,由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人大代表中公务员的比例超过80%,因此,要求代表候选人申报个人情况,其实就是要求公务员向选民申报个人情况。如果这项制度能够贯彻实施,那么,公务员作为代表候选人,必须首先申报个人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选举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公务员不申报个人财产,那么,公务员就没有资格担任代表候选人。
其次,在选举法中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往出现的暗箱操作情况。公务员财产申报与财产公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威力。过去我国实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不透明的财产申报制度。尽管一些地方在改革的过程中公布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信息,但由于这些地区公务员只申报工资收入,而没有公布个人或者家庭的基本财产情况,所以公务员财产申报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选举法中规定代表候选人必须如实申报个人情况,就意味着公务员必须面向选民全面如实地说明个人情况。这对于发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
第三,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不仅要如实申报个人情况,而且要面向选民,接受选民的质询。这就使得代表候选人在公布个人情况包括财产收入情况时不敢弄虚作假,因为只要在财产申报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就会丧失选民的信任。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把静态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动态的选举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选民的监督作用。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选举法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代表候选人个人申报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实到位。当然,由于财产申报制度关系到每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自身的利益,所以,可能会有一些人大代表心存顾忌。我们相信人大代表能够从国家利益出发,身体力行,尽快完善代表候选人个人申报制度,从而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笔者具体建议:第一,可以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申报个人情况的内容包括个人担任社会公职、企业经营和财产收入情况;第二,必须明确规定如果代表候选人在个人情况介绍方面弄虚作假,选举委员会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理由,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第三,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情况的时候,应当如实介绍个人的财产情况、家庭情况,如果选民提出要求,还应当向选民介绍家庭成员财产收入情况;第四,选民候选人当选人大代表之后,如果选民发现人大代表在个人情况介绍方面弄虚作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罢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也应该受理选民的投诉,并且公开向选民说明处理情况。
长期以来,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学术界提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议题。譬如,有人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与国家的储蓄存款实名制结合起来,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必须与国家的诚信制度结合起来。在笔者看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是,如果依靠少数人监督国家公务员,那么,必然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腐败。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设计方面,一定要充分发挥选民的作用,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鼓励选民随时监督国家公务员。(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 2010-03-15选举法修正案高票通过 城乡“同票同权”
- 2010-03-15选举法修正案高票通过 我国大部气候异常
- 2010-03-15选举法修正案高票通过 城乡“同票同权”
- 2010-03-14吴邦国:选举法修改更好地体现了平等原则
- 2010-03-14人大通过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温家宝10时答记者问
- 2010-03-14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 2010-03-12福建代表团分组审议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
- 2010-03-11福建代表团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要
- 2010-03-09吴邦国:选举法修改是立法工作一件大事
- 2010-03-09吴忠泽代表称选举法草案可能致倒卖选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