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时45分,一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挂上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其后,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意见稿”全文,网友纷纷跟帖,提出意见。房屋动迁,再成焦点话题。(1月30日《新文化报》)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宁波律师袁裕来认为,拆迁过程中,最具价值的往往并非房屋,而是土地使用权,房屋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还有几十年,就不得不放弃。而现行及拟行规定,都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有关部门应制订《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将评估和补偿的对象,从房屋扩大到土地。
老百姓自己建房,必须要先去买块地皮(拥有土地使用权),然后,才能在上面盖房子。现在拆迁中都只补偿了房屋的一部分价值,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没有得到丝毫的补偿。老百姓住在现有的房子里不想“被搬迁”,政府非得让搬迁,那政府就要保证搬迁户还能继续住在此地,而且房子要好于目前的状况,这样的要求不过分吧?
国家赋予人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不是谁的恩赐。按照民法,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转让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对于房屋,群众拥有所有权;对于土地,群众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为什么在“新条例”中只提到了对房屋的补偿,而回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赔偿呢?
现在的商品房价格,其中地价占有非常大的比例。许多地方频频拍卖出天价地王,这表明地方政府在扒掉群众的房子卖地牟取暴利。这真是船上打伞——无天无地,是可忍,孰不可忍?土地是国家的,可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人民的。为何只是补偿房屋的价值,却没有补偿土地的价值呢?因此,我强烈呼吁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也该得到补偿。
暴力拆迁不仅仅是侵犯拆迁户的权利,而且是侵犯公民的权利。我个人认为,在“新条列”出台以前,国务院应该出台强制性文件:冻结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拆迁行为,以便防止由于暴力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矛盾!兹事体大,小觑不得。否则,类似唐福珍的事件还会不断地上演。我是咸菜炒肉——有言(盐)在先,勿谓言之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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