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维护司法公正本是媒体的诉求
问责媒体的同时还应规范法院行为
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看完这则新闻我和很多网友一样困惑:何为“恶意”报道,何为“倾向性”报道?判别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在没有把事情弄清楚以前是不是不能报道?最高法能否就此发个指导意见?
很多事件发生后,公众需要知道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的过程,处理的结果。新闻媒体适时跟进,第一时间的报道,让公众了解真相,获悉真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从而使人们对典型社会现象进行辨证和分析,做出自己的评价,进而改变自己的行为,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司法机关往往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影响着事件的最终结果,也影响着社会公众最终的价值观,理应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如果信息是公开透明的,何来失实报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想骗也骗不住嘛!
大家都知道,司法腐败往往就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些司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权力和财势的影响左右,丧失应有的公正,对弱势者的利益保护不够,使得公众对其缺乏信任,因此人们寄希望于新闻媒体披露真相,形成舆论压力,最终促成公众价值观的完整。事实证明一些案件都是司法不公正,媒体和民意干预了,才得以纠正。从2002年的繁峙矿难,2003年的孙志刚案、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刘涌案,2004年的嘉禾拆迁事件、西安宝马彩票案和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以及近年来的虎照事件、许霆事件、周久耕事件、邓玉娇事件无一不是通过媒体的介入,才使事件得以充分曝光,并最终促成事件的公正判决。
反过来说,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指审判权的独立,即审判权的行使不以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终局性的。如果你维护的是公平正义,维护的是公众的价值观,何须害怕媒体善意或恶意的报道呢?如此,司法公正不想受媒体和舆论的影响,是否在此规定之前应先给出一个善意与恶意的区分标准和指导意见?
中国有句俗话,根正不怕狂风摆,说的就很有道理,只要自己做得正行的端,就不怕任何风言风语。因此,媒体监督司法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是要加强而不是要限制,自觉接受才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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