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全国率先推出新政,特困群众在出庭期间无力解决食宿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省高院义务安排食宿。
新政好不好,先听群众怎么说。有当事人表示,省高院的这个措施“让人感到很温暖,让人看到了希望。”对于不惜砸锅卖铁以讨说法的特困群众来说,河南省高院此举不仅是物质上的雪中送炭,也是精神上的雪中送炭。舍不得花钱住宿而不惜一切代价打官司,本身就代表了群众对于法律的尊重和认可,而法律仲裁者在一纸判决之外体恤当事人的基本状况,体现出的也是尊重人的基本尊严的法律本质。
在河南省高院率先出台“管吃住”的政策之前,就有类似的司法救助制度安排。高法早先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弱势、特困、社会福利等相关群体申请司法救助就做了规定,河南省高院安排特困群众食宿可说是对上述规定精神的具体延伸。从这一点说,河南省高院的做法尽管不属于司法援助而类似行政援助,但就本质而言,是行之有据、群众欢迎的一项善政。
有人担心,法院此举可能有违中立。此论不妥。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无论得到免费食宿的受益者及相关人最终获得什么样的司法结论,他们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不代表吃住这样的基本权利应被忽视,都不代表倾家荡产打官司具有合理性。如果我们承认法律对于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那么,想方设法降低群众特别是特困群众的司法成本就是让群众更加信任法律、依赖法律的必要准备。
但是,作为一种非制度性举措仍有可虑之处。甄别特困资格、专辟房间安排食宿,善政的新增成本从何而出?仅高院行此善举而导致本应基层法院受理或民间调解的当事人和群众纷至沓来如何应对?
缺乏调度保障的善政是不完整的善政,而且会极其脆弱。实际上,河南省高院所做的不是司法援助,承担的不仅是法律仲裁的角色,还部分承担了民政、社会保障、司法援助等各个部门之责。这是河南省高院难以长期承受的。
高院义务安排特困群众食宿,与其说是司法人性化的果实,不如说是一个开始。社会救济和保障体系,都不应置身事外,而应积极参加进来,共同完成法律辅助体系的制度设计。只有司法救助与社会救济互为补充互为犄角,这项善政才能完整,才能长期起到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