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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工同酬到同命同价
www.fjnet.cn 2009-10-29 08:29  李龙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从同工同酬到同命同价,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国民待遇的平等,是对城乡户籍制度二元差异的渐进式取消。而新的立法如何保障同工同酬、同命同价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当以细则完善之。

昨天有两条新闻不约而同地指向了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一条是说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备受关注的“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另一条是说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有望实现,《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倘若再联系上我国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同票同权”,可以说,“同×同×”句式一度成了关注焦点。无疑,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进步,它的意义正在于,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国民一种身份上的平等,一种生命尊严的平等,一种权利上的平等。进而以此为基点,逐步剥离附着在国民身上的种种不公平待遇。

劳动,本是无身份差别的,但时下在很多单位,包括国企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却深深地打上了身份的印记。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却相差好几倍。比如,一个电厂的正式抄表工,年薪可能达到10万元。而那些临时工,干的是脏活累活苦活,不但工资比正式工要低,福利待遇也是差之千里。

同工不同酬的用工“双轨制”,表面上看与转型时期用工机制的阵痛有关,但背后隐含的实质是一种身份歧视。岗位是因职业工作而设的,而不是为不同身份的人而设的。将同工同酬立法,让岗位工资回归其内在价值,体现的是起码的社会公平。

如果说同工同酬是为身份平等而呼唤,那么同命同价则是更为人性的生命追问。法律对生命价值的认可,对人格尊严的尊崇,是法治国家一个最基本的认同。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却因为户籍不同而赋予了生命差异的认同。像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新标准就规定,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元,而农村居民则可获25万元。在死亡面前,将生命的价值量化为不同的价格,既有失公平,也有违人性。

其实,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同命同价上有所突破,在广州,在深圳,农村户口的外地居民遭遇车祸,均可有条件地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而河南省早在几年前就下发红头文件,规定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赔偿标准上实行同命同价。如今,将同命同价直接写进立法,既是一种纠偏,也是从生命本义上给予所有国民平等尊重和认可的理性回归。

从同工同酬到同命同价,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国民待遇的平等,是对城乡户籍制度二元差异的渐进式取消。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是,鉴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早有规定,工资分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但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兑现,因而,新的立法如何保障同工同酬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当以细则完善之。同样,同命同价的立法也不能因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前提,导致其在现实操作中大打折扣。毕竟,为国民待遇的平等权留个尾巴,实在没有必要。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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