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无非城乡,这被人们认为是“同票同权”,最近几年来,这一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长期以来,和城乡经济二元化体制相对应,城乡选举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别,同票同权是打破这种藩篱的重要一步。回溯历史,50多年前的《选举法》将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定为8:1,1979年,新选举法正式出台,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度修改,1995年这一比例降至4∶1,终至今天展现一步到位的希望与曙光。因循历史脉络,这一步迈得着实艰难,轻描淡写无法展示选举平权所包含的复杂意涵,在多个维度审视其所透露的积极意义,有所裨益。
选举并非民主全部,但公开、平等的选举是民主第一步。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7年,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保证一半以上人口在表达诉求与利益争取上有足额代表,对农民群体而言意义重大。平等的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选举平权,农民的诉求将在政治空间中更频密地出现:治理体系中以城市为主导的倾斜格局将得以改变,历史形成的“三农”问题,长期以来经济权利薄弱、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等差别,将更受重视。选举权的平衡将使政府需要分出比以前更多的精力关注乡村,并使立法和政策措施有利于城乡平等。
选举平权还将使社会心理发生积极变化。如果我们承认城乡选举现实曾受历史制约,那么随着时代发展,一个基本道理应当愈加清晰,即全国人口中有多大比例的农民,那么全国人大代表中就应有多大比例的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揆诸地方也当如此。给不给农民平等选举权无关紧要的传统认识应当抛却。无论国民生活背景有怎样的不同,但应当被同等地赋予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权利的适当条件,以提升国民人格的价值和力量,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常识。
我们是一个把选举权写进宪法的国家,虽然我们曾有过以阶级阵营作为判断选举权有无的基本标准的经历,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方向始终如一,人民内部选举权平等,是以大作为朝此方向趋近。重大政治场合,重大国是讨论,选举权作为一种基本政治权体现分配于国民的平等性,国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归属感、责任感将能得到增强,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语词将有更深的体悟。
如果说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标志我国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大局,那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无疑对我国政治生活具有深远影响。城乡选举平权,是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我们实践它,体现对内的开放性,同时更是国家形象对外的积极展示,它体现一个国家在法律基础层面的大跨越,诉说一个国家更加积极融入世界现代文明的鲜明态度。
任何问题的解决有先后次序,也有轻重缓急,我们理当看到解决城乡差别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但细化同票同权的历史意义,目光沉下去一点,其中也有我们对同票同权所抱有的长远期待。
- 2008-12-10村官选举岂能让"防暴警察"做后盾
- 2008-11-05村主任选举,场面就该火爆?
- 2008-07-02论我国当前的“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