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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家教”必须要立法规范吗
www.fjnet.cn 2009-10-21 07:36  叶雷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教师有偿家教,从出现开始就争议不断,最初是道德上的争议,现在已经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了。可有意思的是,不同地方的立法结论又各异,刚有消息说山东立法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今天又有消息说“浙江拟立法有条件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相关报道见12版)

将有偿家教推到立法的高度,加上不同地方在立法态度上的截然不同,使得“有偿家教”的争论更加激烈,也更难统一了。我们不禁要问,“有偿家教”真的到了必须单独立法规范的时候了吗?

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我们完全可以从教师的法律身份加以推论。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定义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这一定义从职业特征上对教师进行了描述,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教师的身份,这才是“有偿家教”争论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要立法,立法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显然比对“有偿家教”本身进行立法更重要。在这个意义上,《扬子晚报》10月18日刊发的纪卓瑶先生的评论文章《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明确教师为公务员》,更接近本质。

按照法律规范指示的当事人的自主程度,我们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一类是任意性法律规范。纵观世界法制史,在专制时代,运用比较多的是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而在张扬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社会,一般只在基础性质的领域才使用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其原因,主要是三种立法理念的冲突甚至对立,即“理念预设上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力本位”、“价值选择上是结果主义(实质正义)还是行为主义(程序正义)”、“制度表达上是规范绝对化还是规范相对性”。当然,这些立法理念上的冲突,在今天已经小很多了,比如大家基本上接受了“要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理念,基本接受了“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础”的看法,基本接受了“相对性规范比绝对性规范更有教化力”的理念等。

以此来看,禁止与开放“有偿家教”,实质牵连的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与教师的权利问题,简单地禁止或者简单地开放“有偿家教”实质是结果主义,“一刀切”就是典型的规范绝对化,对禁止或者开放条件的探讨,具有一定的规范相对性特征。以此观之,浙江的“拟立法有条件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显然比山东的“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更高明,高明就高明在“有条件”上面。

然而,我们也不能因为浙江的立法更高明就大唱赞歌。法律除了明示作用之外,还有重要的预防和校正作用。“有偿家教”盛行,我们必须追问更加根本的东西,就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质量如何?全社会的教育理念如何?显然,“有偿家教”之所以盛行,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教育质量不能满足学生和家长的要求,就是应试教育的理念在作怪。因此,若要立法,立法规范教师本职工作的质量,立法细化素质教育的理念以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比对“有偿家教”单独立法更重要。或许,解决了教师的本职工作质量问题,解决了教育理念问题,“有偿家教”可能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了。

也就是说,对“有偿家教”进行立法规范,不是不可以,但千万不能舍本逐末,否则只会是“脚痛医脚,头痛医头”,到头来,“有偿家教”的问题没有解决,反而积累了更多更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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