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被拘留五天合不合理?
www.fjnet.cn 2009-09-01 来源: 厦门商报 我来说两句

《重庆晚报》昨日报道,8月29日,一名56岁的湖北男子在重庆一家批发市场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不少民众质疑处罚偏重。对此,重庆市消防总队解释说,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公安部20日要求,为确保60周年国庆安全,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这起个案触动了公众对于执法解释权的那根敏感神经。赞成也好,质疑也罢,都是法治社会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严厉惩戒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王文武

先说湖北男子被拘5天的“合情”性。据美国加利福尼亚消防部门试验,一支烧着的香烟的温度范围从288℃(不吸时香烟表面的温度)到732℃(吸烟时香烟中心的温度),从理论上讲足以引起大多数可燃固体以及易燃液体、气体的燃烧。众所周知,批发市场如同加油站、歌城网吧等公共场所一样,属于易燃场所。如果该男子在吸烟时将批发市场引燃,后果不堪设想。消防人员以重典制止了隐患,对于批发市场、男子本身,都是一件好事。此外,在公共场所抽烟,除了公共安全隐患,对公众健康也有损害。像批发市场、候车厅等公共场所,一人抽烟,多人被熏,很多人都受不了这种“二手烟”的侵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没有安全隐患,对吸烟者拘留5天也是合情的。

再说湖北男子被拘5天的“合法”性。按照《消防法》规定,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5天以下的拘留。此前,公安部曾发出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庆典活动期间的安全,严令全国公安机关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其中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根据这一规定,8月25日广西玉林市消防支队依法对4名在市场内抽烟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8月26日,新疆伊犁新源县消防大队对在一加油站内吸烟的两位男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也就是说,非常时期只不过将吸烟惩戒提到了上限,并不违法。

因此,此举无疑是对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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