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6.2万元未还 18年后得付31万元 获得拆迁补偿款后仍不履行,犯拒执罪被判3年 本报讯 6.2万元不还,18年后,加上利息,该付多少?答案是31万多元。不仅如此,欠债人王某某因转移拆迁补偿款,分文未用于偿债,因此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刘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于1996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刘某8万元(人民币,下同)及自1995年9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608%)。 1996年9月2日,王某某偿还刘某2760元。该判决于1996年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次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天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他仍未履行。此后,法院分别于1997年3月10日、1997年3月25日、1997年4月9日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各15天,共计45天。1998年,他人通过法院偿还王某某借款15200元,该款项已由刘某领取。 一晃18年过去了,到了2016年4月11日,王某某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因房屋征迁获得补偿款628157元。后王某某委托其女王某收取补偿款。2016年8月至9月,惠安县当地村委会分两次向王某的银行账户汇入补偿款。当年9月26日,王某某将该款项全部转出。 2017年12月5日,法院再次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暨财产报告令、敦促履行义务通知书,敦促其报告财产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期满后仍未履行。 经计算,截至王某某授权女儿收取上述补偿款的前一日即2016年8月16日,王某某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62040元及利息253467.24元,即他的被执行标的额共计315507.24元。 2018年11月29日,法院将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惠安县公安局办理。2019年3月9日18时许,王某某在家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后,未在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转移财产315507.24元到其亲属名下,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终审此案,认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