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万元买的房子,因未满两年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小林(化名)怎么也想不到,卖方小煌(化名)因为其他案件导致该房子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这可把小林急坏了,他起诉要求退款及退中介费,获得法院支持,但也着实费心费力。 律师提醒,购买无法及时过户的房子,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买房务必谨慎为之。 案情 47万元买的房子 却无法办理过户 2018年7月,泉港人小林通过泉港某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了解到,小煌名下有一套房屋在售,在中介居间介绍下,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小林以48万元总价分期支付购买小煌名下的房屋,并支付中介费4000元;小煌应在证满两年后配合小林办理房屋过户;小林愿意承担产权证未满两年期间无法过户的风险等。 此后,小林陆续支付了47万元购房款,余款1万元等房产办理过户后再支付。 令人没想到的是,其间,小煌因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造成了该房屋无法过户到小林名下。 眼看房子没了,2020年11月,小林作为原告,将小煌起诉至泉港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同时要求小煌、中介返还购房款和中介费。 一审 卖方退购房款 中介退部分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小煌的违约行为导致购房目的已不能实现,小林请求解除购房协议,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小煌应退还已收取的47万元购房款。 同时,法院查明,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如实向委托人小林报告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其在明知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小煌和小泉共有的情况下,未要求小泉在购房协议上签名确认,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结合小林在签订协议时亦已知悉房屋产权为二人共同所有的实际情况,酌定中介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解除三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小煌应退还小林已支付的购房款47万元;中介应退还小林已支付的中介费4000元的70%即2800元。 说法 房产未能及时过户 存在巨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的作用不能仅停留在提供房源信息上,而是应当提供更完善的如核实房源信息真伪、核实房屋权属实际状况、判断交易可行性等专业服务。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尽可能多途径了解出售人的债务情况,通过提前调查产权、办理预告登记,缩短交易时间、资金托管支付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 “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的房子,引起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如房屋被法院查封、遇到拆迁安置、政策变动等等,因此买这类的房屋,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买方要谨慎为之。”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惠阳提醒。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郭文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