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老房拆迁补偿引发继承纠纷,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未尽扶养义务 养女同意少分财产 ■早报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安法 老人过世后,遗留下的房产拆迁,养女虽然是房产唯一法定继承人,但并没有尽扶养义务,照顾老人数十年并为他们养老送终的是外孙,这笔拆迁补偿到底该怎么分?近日,安溪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外孙获得了涉案房产大部分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纠纷 拆迁权益起争议 母子险对簿公堂 陈阿婆、刘大爷(均已故)夫妇生前没有生育子女,陈大妈(系陈阿婆侄女)5岁时被两人收养。她成年后,二老招赘许先生为陈大妈之夫,二者婚后生育了长子刘先生。1967年4月,陈大妈、许先生响应上山下乡政策带其余子女到安溪县城厢镇下乡,将刘先生留在安溪县城二老身边。 后来陈阿婆、刘大爷相继病逝,恰逢二老生前建造的房产拆迁,又因各种原因,陈大妈无法得到相关拆迁权益,便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权益。 法官调查后发现,虽然陈大妈是陈阿婆、刘大爷的养女,也是涉案房产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二老尽养老送终、陪伴左右等主要扶养义务的是她的长子刘先生。 法官在调解中先进行法律释明,讲明陈大妈虽有权继承上述房产,但她作为唯一的养女未对父母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房产权益,而刘先生虽非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对二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有权酌情分得房产权益。 在双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法官又根据当地的农村风俗,从公序良俗出发,向陈大妈讲道理、摆事实,讲明她把儿子刘先生留在二老身边是她当初所做的决定,刘先生照顾了二老数十载,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该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节,于法于理应分得大部分遗产。陈大妈在一番思考后,放弃大部分拆迁利益,和儿子刘先生冰释前嫌,涉案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小部分归她享有,其他部分均由刘先生享有。 释法 继承人未尽义务 或得不到相关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陈大妈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但在离家后,确实未对父母尽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少分或不分父母的遗产。”法官表示,刘先生虽非陈阿婆、刘大爷夫妇的子女,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他们养老送终,可适当分得遗产,并且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引导广大法官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本案中,刘先生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便是对其善行的正向激励。法官对本案的调解,恰恰是对此种激励的兑现,使有德行的善者能从善行中得到肯定与激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