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车辆停放收费标准10年未变 三问行业出路
暂扣车辆委托停放 警方屡发文监管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暂扣车辆属被查封、扣押设施或财务,其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实际上,由于泉州执法部门没有所属停车场,或受所属停车场场地限制,绝大多数行政暂扣车辆只能委托社会化运营停车场保管,停车费用由被扣车方承担。
目前,泉州市丰泽、鲤城和洛江三区警方“指定”行政暂扣车辆停放停车场共有6家(详见表格)。实际上,泉州市区丰泽、鲤城、洛江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的停车场不止这6家。所谓警方的“指定”,指的是以上6家停车场装有公安暂扣车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对扣留车辆的信息管理。
虽然停放行政暂扣车辆的停车场为社会化运营,警方与其之间的关系,从实际民间舆论而言,一直存在争议。
为此,2008年8月泉州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全面启用公安暂扣车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公综[2008]289号)。
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执勤民警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而‘暗箱操作’,严禁停车场乱收费或私自‘搭车收费’。”通知中还有多处内容提及,完善交警部门查扣车辆的工作流程,不给其他部门“提供搭车收费之便”。
态度更为坚决、措辞更为强硬的规定,出现在泉州市公安局2009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暂扣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公综[2009]356号)。除了对停车场的督促、监督之外,该通知还多处提到交警部门自身的工作完善:
“决不允许(民警)参与停车场收入分成等行为的发生。违者一经查实,将坚决追究责任。”
“对于因乱收费等问题经常遭群众投诉的停车场,各交警大队要坚决取消其行政暂扣车辆的停放资格……”
除这两份文件外,泉州交警支队2010年发布《关于督促停放交警部门暂扣车辆的停车场安装使用公安暂扣车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紧急通知》,以及丰泽公安分局3月21日印发的《丰泽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暂扣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都再三强调警方对行政暂扣车辆停车场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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