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詹伟志)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公安局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工作,对于在今年12月31日前自首的在逃人员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自首;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内,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含5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清赃款,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对在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被告人,罪行严重或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对从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有悔改表现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含5年),已逃至国(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境)内投案自首,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且已退清赃款,赔偿民事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侦查机关可暂不予羁押。
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通告》明确指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从重处罚。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视情给予2000元至10000元奖励,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将予以重奖,并对其身份予以保密,确保其人身安全。市民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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