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坑属于该村管辖,孩子在该处溺亡,村委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晋江法院法官吴声坛介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法律明确规定为“应当”,是一种严格责任,未成年人对父母的依赖性和高度信任是无可比拟的。
吴法官介绍,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他们应当履行职责,保护儿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没有及时告知儿童所处环境的危险性,没有监督儿童,照顾他的人身安全,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让监护人脱离自己的管束,独自到危险的地方玩耍,未尽到对被监护人教育、监督、保护的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此案主要责任。
至于村委会要不要担责,吴法官说要区分两种事发地点,一是天然形成的池塘或小河流,二是经过人工改造或人工修建的池塘或小河流。
“如果儿童在天然形成的池塘或小河流溺死,这些地方是自然形成的,处于开放状态,对于儿童的危险性是众所周知的,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就要承担责任。”吴法官介绍,村委会没有过错,与儿童的溺死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该地点属于经过人工改造或人工修建的池塘或小河流,吴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本来天然形成的池塘、小河流进行改造或者人工开挖池塘或小河流,在修建时没有认识到其潜在安全隐患,没有在周围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疏于对池塘或小河流的管理,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其所有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提醒:
父母要加强监管 避免悲剧发生
对2006年以来发生在晋江的溺水事件进行统计分析,记者发现,晋江每个镇街都有多个危险水域。溺水事故高发地带多分布在池塘、水坑、粪坑、石窟和河流等处。
统计中,记者还发现,溺亡孩子大部分是外来工子弟,年龄集中在8岁至18岁之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每到暑假,频繁发生的悲剧让人触目惊心。
“白天要上班,晚上也要。”一名溺亡孩子的家长介绍,夫妻俩忙于工作,根本没时间管孩子,每到暑假,就把孩子留在宿舍,或者让他们乱跑。
除忙于打工外,外来工家长缺乏安全意识也是发生悲剧的一个主要原因。
值得欣喜的是,这些情况已引起政府重视。为避免悲剧的发生,今年暑假,晋江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暑假孩子的人身安全监护措施,提醒孩子暑假期间不要擅自到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溪流等自然水域以及采石、采砂和在建工程留下的水坑等地段游泳、洗澡、游玩或划船、划竹排,不准在水边戏水、钓鱼等。
“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提高安全意识,管好孩子,此外,全社会也应该行动起来,关心这些外来工子女。”吴法官介绍,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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