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同居女友患癌症 男子起诉讨要孩子抚养权
东南网4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仙游县的刘先生和秀屿区的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儿子小宝(化名)出生之后不久,许女士就被诊断患上癌症。自住院治疗后,许女士两年多未见到刘先生和孩子。刘先生以许女士弃子不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判由自己抚养。昨日,记者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考虑到许女士的病情恢复和孩子需要母爱,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将小宝判由被告许女士抚养。 两方针锋相对都说孩子自己养 刘先生在法庭上称,在小宝出生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加上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许女士弃子不归至今已达两年多,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自己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不宜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因此请求将小宝的抚养权判给自己。另外,许女士因患疾病,并无能力抚养小孩。 刘先生表示,即使许女士身体康复,有生活来源,但是自己的经济收入也不会比她低。因此,刘先生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刘先生还认为,自己与许女士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婚姻法上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 对于刘先生的说法,许女士针锋相对。在庭审时,许女士辩称,刘先生所称自己弃子不归的情况不符事实。许女士解释,自己在小宝出生后二十几天就被确诊为乙状结肠癌,先后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刘先生不仅不关心自己的病情,未到医院护理,也没出过一点医疗费用。在自己第一次手术时,刘先生拒绝签字,就此抛弃了她,并将孩子带走。 许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在住院放疗期间曾带病到刘先生家中看小孩,只是对方总是把孩子藏起来。为了不让自己看到小宝,刘先生甚至把房子卖掉,自己到外租房。许女士表示,小宝目前岁数还小,是最需要母爱的时候,孩子随自己生活对其成长有利。另外,许女士称其被确诊为乙状结肠癌后,已经不宜再生育,小宝将是其唯一的骨肉。 法院判孩子归母亲男方每年支付4200元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无法调解。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对双方同居、生子、无共同财产,及被告患病治疗等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法院认为许女士患病经治疗已经好转,该时期是最需要关心和安抚的,如小宝跟随刘先生生活,势必影响许女士的康复,且小宝目前处在需要母爱的时候,由许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有利于许女士的病情康复。 法院认为,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小宝应由许女士抚养。刘先生应承担小宝抚养费,法院酌情认定刘先生每月应支付给被告350元的小宝抚养费,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地理因素,两地相隔较远,按年支付为宜。故法院判决,男孩小宝由许女士抚养;刘先生每年支付给许女士4200元,作为小宝的抚养费,该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之前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