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外包装不予退货?莆田消费者维权获全赔
pt.fjsen.com 2013-12-09 09:26 陈淑霞 蔡冠清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莆田11月9日(本网记者 陈淑霞 通讯员 蔡冠清)近日,城厢区梅园西路消费者王先生到城厢区工商局投诉称:他2013年5月6日在莆田城厢区电脑商城购买了1台手提式DVD播放机,至今年11月26日共送保修5次,从购机到现在才半年多一点的时间,耗费在维修上面的时间就达5个多月。在最后2次保修过程中,在电脑商城现场播放,都不能正常放片。王先生认为这种手提式的播放机质量太差,要求电脑商城给予退货。可是由于维修的时间太久,王先生把播放机的外盒给弄丢了,电脑商行以行业内部有规定“没有原外包装纸盒不能退货”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王一平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帮忙调解。 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结果证明王一平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购买的手提式播放在保修期内共保修5次,已经达到了换货条件,可是电脑商行称行业内部有相关规定:消费者没带原外包装纸盒不能退货,还争论说自己已经采取“店堂告示”等方式通知王一平消费者。经过城厢区工商局耐心劝解,电脑商行终于意识到自己在售后服务上的缺失,主动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且退回了购机款310元。 城厢区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销售商没有外包装不予退货的“行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退货换货的时候只要符合“三包”规定,销售商就不能因为有没有外包装而拒绝承担“三包”义务。即使行业内部有相关规定,甚至采用“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但依然不能成为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的理由。包装的作用是便于运输、销售、宣传,而消费者之所以要退换货,是由于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商品销售时必须有包装,但消费者并没有为企业保存包装箱的义务。 |
责任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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