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业界热议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有望于今年落地实施。专家认为,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三支柱”的发展,可以对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加以补充,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目前,我国65岁以上老人占人口总比例超过了10%,已经远远超过国际老龄化标准,而我国居民的养老准备却严重不足。清华大学等机构发布的《2016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为6,较2015年的6.51出现明显的下滑,居民养老困境逐年凸显。 专家认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其发展不仅能够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缓解日益突出的老龄化问题,而且能够增加居民选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来看,针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收益的税收优惠通行的政策是EET(Exempt Exempt Tax)税制,即允许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保险缴费额,并减免养老基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只对养老金领取额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里收入再分配的性质,考虑到这期间物价上涨因素,这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实际能起到个税“减负”作用。 事实上,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险问题从研究到现在已经有10年时间。上海市2006年开始研究试点方案,2008年天津启动试点工作,不过,这一试点随后被叫停。此后,2014年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联合出台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实质上为个人税延养老险的实施提供了参考。201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文,明确实施个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为未来实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经验。“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引入个税递延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应对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的风险提供了新的思路,是老龄化形势下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社科院中国财税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柏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意义非常重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良初对记者表示:“我国的现状是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独大,养老保险主要靠政府来支撑,责任都压在政府肩上。递延税收政策促进解决养老第三支柱的问题,使得保险制度能回到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杨良初指出,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和市场都要发挥作用,应推进社会资本多元化,通过发展商业保险促进市场对养老保险的分担作用发挥出来。不过他也坦言,促进商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但依靠单一的税收刺激政策可能还难以完全调动积极性,在他看来,需要在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财税层面也做好政策配套,真正调动市场主体参与。 对于推进的路径,杨良初表示,选择地区性试点,可以先在经济发展比较好,商业保险有需求有承受力的地区先行尝试,探索政策的可行性,然后再调整完善。 刘柏惠表示,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细节需要进一步细化。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事先明确好保障对象、优惠模式及投保账户等问题,不仅要考虑到税收优惠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政策可能带来的福利累退效应。 如何确定个人可享受延税优惠的最高个人缴费额是目前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过低,则无法达到鼓励人们养老储蓄,并在年老时获得较为充足的养老金的效果;过高,则会影响地方当期财政收入。事实上,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的实施过程中,就遇到类似的难题,现行免税额度吸引力不大,造成险种覆盖面远低于预期。 此外,刘柏惠表示,政策推行中需有效应对各类潜在的不公平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制,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必然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收入高的人群从税收优惠中获得的好处反而高于收入低的人群。为此,可以考虑实行比率限制和定额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双重限制,将养老保险可税前扣除的额度,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可以考虑设置税收优惠幅度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逐渐递减的制度,把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对象限定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之内。最后,可以考虑直接对低收入者进行补贴,激励其购买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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