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个人所得税的推进或将成为明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最大看点,修法先行、分步实施将成为个税改革的现实选择。在“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下,“扩中”也就是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将先行推进。业内专家认为,月收入万元以下的个税税率有望调低,同时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调低。 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本轮财税体制改革,从十八届三中全会至今已经持续三年。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稳妥推进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虽然会议公报中未提及“个税”,但种种迹象表明,个税改革已经在加速研究推进。 个税改革在“六税一法”中进展相对滞后。本轮税收制度改革中明确的“六税一法”,即启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修订《税收征管法》。下一步,个税改革在明年研究推进已成为大概率事件,记者此前也获悉,个税改革的方案最快有望明年上半年出炉。 事实上,本轮个税改革的总原则和大方向早已明确:依照“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通过税制设计,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进一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 而在推进路径上,记者了解到,对应“增低、扩中、调高”的目标,“扩中”即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或成为优先选项。 从税制设计角度如何实现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首先是在部分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同时,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目前来看,再教育支出或成为抵扣首选,首套房贷款利息也有望纳入选项。长期来看,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有望逐步纳入抵扣。 此外,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调低部分档次的税率也在业内形成较高呼声。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下一步还需要进一步简并个税税率级次,同时,低级别也就是处于一、二级的税率要调低,增加高收入人群税负,让中等收入阶层增加可获得感。 目前,以工薪所得为例,共有7个级次,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3500)在1500元、1500至4500元、4500元至9000元的,分别适用3%、10%和20%的税率。 此外,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以上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下来的,已经过去20多年。目前,美国、巴西、俄罗斯、印度、越南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27.5%、13%、30%、35%。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需要大幅调整,个税改革应该定位为减税改革。基于国际人才竞争等因素,世界范围内调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大势所趋,比照发达国家和其他金砖国家,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大幅度下调,同时将适用于最高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调高到20万元或更多。 具体而言,杨志勇建议可以将相应税率调整为: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适用3%的税率;5000元至1万元,适用5%的税率;1万至5万,适用10%的税率;5万至10万,适用15%的税率;10万至20万,适用20%的税率;20万元以上,适用25%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调低,缩减其与劳务报酬的税率差距。此外,中等收入的划分依据,目前还没有权威说法,在他看来,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中等收入标准,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三线城市、县城的收入水平不同,此外,收入标准也要和支出即福利水平相结合,提出一个“中等福利”的概念。 在他看来,本轮财税改革的背景,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初需要“做大蛋糕”的任务,而是解决伴随收入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这一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张连起指出,在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过程中,相对其他税制改革,个税改革可以说是风险最小、获益最大的突破口。个税的破题,符合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收入翻番的迫切需求,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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