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 陈剑(来源:资料图)
中国网3月14日讯(记者 谢凌宇 胡爱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近日接受了中国网消费频道的独家专访。陈剑主任在专访中指出,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前在面对六大新兴消费问题时出现了一些法律空白,难以全面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陈剑在专访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整整19年时间。在这期间中国消费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反映出一些法律空白,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主体都非常期待这部法律能够得到及时地修订和完善。
陈剑主任认为存在法律空白的领域包括:预付式消费问题层出不穷、企业破产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受到挑战、网络消费保护不足、消费者陷入举证难困境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
预付式消费问题层出不穷
陈剑主任指出,今年以来国内涌现出众多预付式消费纠纷,这类案例在各地层出不穷。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经常会遇到条款不公、限制消费、质量低劣、随意调价、卷款潜逃等等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害到了国家的税收和金融秩序。因此,国家从法律层面对预付式消费进行相应约束。管理经营者所预收费用是非常重大的课题,也是现在急需要解决的消费者困境。
企业破产后的消费者保护不力
陈剑称,企业破产后的消费者保护是很重要的问题。在企业破产后,所生产的商品仍然在市场上流通,那么商品的售后服务如何进行?商品安全如何得到保证?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例如三鹿奶粉的破产,导致众多的婴儿健康受损,而且这种受损可能是影响终生身体健康的,需要持续治疗,如果三鹿倒闭而无力承担众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在破产程序之前,是不是可以考虑提出相应的消费赔偿金,来解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问题。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受到挑战
陈剑透露,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不同领域被泄露、非法交易、不当使用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电信、金融、快递、网购等领域,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活安宁造成很大损害,若上述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会成为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导火索。因此,信息安全是世界各国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来监管。
网络消费保护不足
陈剑称,网络消费方兴未艾。中消协的《2012年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消协共受理网络消费投诉20454件,占销售类服务的52.4%,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合同问题,涉及7691件,占网络消费投诉的38%,第二是售后问题,涉及5721件,占网络消费投诉的28%,第二是质量问题,涉及5458件,占网络消费投诉的27%,与其他消费类投诉相比,网络消费投诉的特点是合同类投诉问题突出。除上述三种问题外,网络消费投诉的问题还表现在:宣传与实物不符、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不履行合同义务、物流配送问题频出、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售后服务争议突出、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信息安全亟待加强、评价搜索玄机重重等。网络消费问题突出,是网络消费需求释放的很大障碍。现在消费者在享受网购便捷和低价的同时又对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忧心忡忡,希望国家出台网络消费方面的专门立法。
消费者陷入举证难困境
陈剑认为,举证责任是消费者维权的难点。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也决定着诉讼的成败,希望能够建立向消费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原则,以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企业违法成本低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陈剑指出,消法规定按价款的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存在更大程度上的提升空间,因为对一些产品来说,十倍赔偿也不足以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而对于某些产品双倍赔偿又会过高,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消费者的救济不是个案的问题,对消费者的损害包括三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对于个人损失来说,后两种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解决所需的社会成本更高。
现在的赔偿制度下,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相比之下,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消费者没有维权积极性,国家因此所付出的治理代价也非常高昂。所以,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进行调整,惩罚性赔偿应该体现“惩”的概念,要激励消费者乐于维权,使经营者一旦违法将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倾家荡产。陈剑强调,涉及欺诈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用“重典”。(中国网财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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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维权举证难等仍是中国消费维权普遍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