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能否代客签收
12月24日,记者登录宅急送官网,在查询系统输入王萍那批货的编号,仍能清楚看到运输记录。
该批货物是于6月16日发出的,19日早上已到达宅急送丰台营业所科技园营业厅。但不知为何,该货物直到25日才被派送,从货物运达营业厅到开始派送,间隔了6天之久。更为蹊跷的是,在宅急送的系统中,派送时间为25日10点53分07秒,而客户的签收时间居然是25日10点53分24秒,仅仅间隔了17秒。
“我是货物的收件人,宅急送的员工怎么能不通知我就替我签收呢?现在货物丢了却只赔我162元,难道宅急送就没有责任吗?”王萍称,宅急送作为运输方,有义务将自己的货物安全、准时送达,且宅急送方面在客户不知情情况下替客户做了签收,导致货物最终丢失,宅急送应对此负责。
“宅急送在投送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为其伪造了签收事实。”北京嘉木律师事务所杨大飞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货物丢失,是不能在系统里有签收记录的,宅急送这一伪造事实,恰恰反映了其企业管理的混乱。
对于宅急送所称的客户签署过运输协议,杨大飞律师也认为,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是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修改的可能,且此案存在宅急送隐瞒客户、私自签收的情况,与通常的运输过程中丢失,性质不同。
一位不愿具名的快递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格式合同的争议一直存在,目前所有快递公司都是格式合同,而且内容大同小异。
“国家邮政局曾试图推出一份统一合同,但最后也不了了之,因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太多了。”该人士表示。
“本案中客户经理替客户去签字,他凭什么签字?”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快递公司替客户签了字,货物却没了,快递公司存在监守自盗的嫌疑。
由于宅急送官网上只提供客服电话,《法人》记者欲联系采访,但客服人员却表示,仅受理与服务相关的业务,无法就采访作出回应,并表示无法提供公司的办公电话。
谁为丢货负责
在发生丢货纠纷时,快递公司惯常使用的“尚方宝剑”就是《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该条款虽可保护产业发展,避免出现恶意索赔等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服务懒散、缺乏责任甚至监守自盗,在目前已知的案例中,快递公司“内鬼”作案的情况不在少数。该法过度保护了快递公司的权利,却在其责任承担方面有所欠缺。
此外,快递公司另一个常用的免责借口是货物保价,认为如果货物价值较高,客户可选择保价,保价后的货物则可按价赔偿。这样的规定表面看合情合理,实际上却将本应由快递公司承担的安全运输责任,转嫁到客户的成本上。
上述快递业内人士介绍,快递的保价有两种模式,一种与保险公司挂钩,保价费用主要由保险公司收取,赔偿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另一种模式则是由快递公司收取保价费用,赔偿责任也由快递公司承担。按照目前1%-3%左右的保价标准,客户在运送高价值物品时,要付出相对高昂的运输成本。而本就有义务将物品安全送达的快递公司,却可以多收取数十倍的运输费用。
“为什么快递丢件的情况越来越多,最主要的原因是违法成本低。”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过低的赔偿标准,导致快递公司只追求货物运输的数量以增加利润,而忽视了货物安全及企业内部管理。
邱宝昌律师认为,大量丢货事件的发生,暴露出现有规章在制定时,过度强调快递公司的利益,而忽视公众的利益。只有让快递公司赔偿因丢货造成的损失,企业才会在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人员素质方面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