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龙风)今年第一季度,福州两级法院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71件,比增超过50%。近三年来,福州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同比增幅均超过50%。而在保险公司败诉案件中,70%的案件因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未依法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予以明确说明而败诉。
现实中,投保人一方经常遇到理赔难问题。实际上,如果消费者在投保时能够细读每一条保险条款,诚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状况;保险公司能够合理承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很多保险纠纷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针对保险纠纷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福州中院相关的法官。
免责条款另行书面解释
2008年,福州一家旅游公司为其车辆投保,双方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和《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赔偿限额做出了不同的约定。后来,该车发生车祸,造成20多名乘客受伤。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上述两个不同约定,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法院认为,《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里的约定系特别约定,客观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但是保险公司未将该约定条款列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且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部分又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投保人在该部分盖章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该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约定的内容赔偿。
法官介绍,绝大多数的保险案件,双方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和效力存在较大争议。主要体现为: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应当将除外责任条款、免赔率、免赔额、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制保险赔偿条款均明确列入保险免责条款,并就以上免责条款另行以书面形式明确予以解释说明,并由投保人自书确认,而不应以预先拟定“投保人声明”方式由投保人签字,应由
投保人自行书写是否对条款内容已经理解,表明其已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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