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对税费极端敏感的当下,加班费要收加班税从幕后走到台前,既加深了网友的焦虑,同时也反映对加班费征税与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所得,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向相违背的。
在对税费极端敏感的当下,加班费要收“加班税”从幕后走到台前,既加深了网友的焦虑,同时也反映出,对加班费征税与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所得,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向是相违背的。更深层面的隐忧可能还在于,这一税收规定有可能会在提高效率和维护公平两方面,都难有增进。
日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来看,这种解读是没有不当之处的,而且多年来,加班费纳税也一直都在执行,并非新增税目,国税总局只不过是作出常识性解答。但在对税费极端敏感的当下,加班费要收“加班税”从幕后走到台前,既加深了网友的焦虑,同时也反映出,对加班费征税与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所得,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向是相违背的。更深层面的隐忧可能还在于,这一税收规定有可能会在提高效率和维护公平两方面,都难有增进。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国家税制改革追求的核心目标。就效率而言,对加班费征税,有可能会导致社会效率的损失。设想,一工人的月收入为3000元,按现行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他加班,加班费并入工资,无疑将超过3000元,就要缴纳个税。按照现行的7级边际税率,加班费每多一元钱,就要按比例缴纳相应的个税。也就是说,目前,对加班费征税,使得工人在决定是否要加班多工作几个小时之前,除了要为能否足额拿到加班费担忧,还要考虑政府将从他增加的收入中拿走多少。如此一来,双重因素的影响将扭曲对加班工作的激励,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人们不愿意从事必要的加班劳动,从而可能导致社会效率的无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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