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制度“劫贫济富”需改革
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者,非但难以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强制性地缴存公积金供中高收入者购房信贷使用,实际上还要承受利息损失
在王辉看来,之所以有公积金提取中介,说明有市场需求。但无论如何,这种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
“一方面从事公积金提取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登记的营业范围肯定不包括公积金提取;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王辉说。
但是对于北京的小陈从事的那种提供真合同、真发票套取公积金,但并没有租房事实的情况,王辉认为还比较难查证。
“出现公积金提取中介泛滥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公积金管理条例一直未能及时修订,而地方立法也无法逾越国务院的规定所致。”王辉说。
王辉建议,只要是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没有自住住房的,都应在提取金额、多久提一次等方面减少要求,毕竟其没有自住房就必然有租房的需求。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也一直在关注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他认为市面上有很多公积金提取公司的现状,也从侧面反映目前的制度对于不购房者是不公平的,制度应当对于那些长久没有购房意愿者设定特殊的公积金使用渠道。
钟茂初认为,现有的公积金制度甚至有“劫贫济富”之嫌。因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受益者为高收入群体,而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效果并不明显。公积金主要用于购买住房的信贷,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者,非但难以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强制性地缴存公积金供中高收入者购房信贷使用,实际上还要承受利息损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公积金的利息很低,相当于活期存款)。
“对自有住房者、无意愿购买住房者(承诺终身不使用公积金购房、贷款),至少应允许他们自由使用60%以上的缴存资金,对于低收入家庭用于医疗、教育、灾害等方面的支出应允许100%地使用。”钟茂初说。
钟茂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公积金制度还在缴存等环节存在漏洞,因为公积金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为部分垄断行业、部分行政机关为其职工提供了增加实际收入和避税的机会,政策性地强化了收入差距和社会分配不公。
“对于高收入企业、政府部门,职工缴纳公积金额度高于社会平均缴存额度的,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垄断行业职工缴纳公积金高于社会平均缴存额度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产品服务的成本和价格。”对于缴存环节的改革,钟茂初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而对于公积金的管理,钟茂初也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极其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并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此前也有过挪用住房公积金或将公积金投入高风险领域的先例,他建议将这一庞大的资金转入正常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使公积金所有者的资金收益不低于同期长期存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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