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投行业务一直被业内直呼大胆而创新,终在深圳区域市场掀起一场波澜。
日前,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学敏对媒体称,该公司2009年6月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遂获批3000万元贷款,3年期。不到两年,新星化工提前清偿了贷款,但就在其紧锣密鼓谋划上市期间,却与深圳建行陷入一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纠纷。这份协议或将使得新星化工背负6918.13万元的巨额债务。
简而言之,此前陈学敏等人与建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共签署了四个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账户管理协议、期权财务顾问协议。陈学敏不确定当时签字前是否细看过所有协议。
这一让陈学敏陌生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深圳建行称,这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客户自愿通过协议安排给予银行 的一个指定投资者在未来时间投资的权利。协议条款均经过合法合规审查,与贷款合同无关联关系。在这份协议中,建行以极低价格(前一年度会计报表中,以投资入股份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账面市值)对即将上市的新星化工拥有3%比例期权,建行深圳分行需要付出的金额为311.18万元。
新星化工公司2011年5月19日增资协议以及深圳恒平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的验资报告显示,新星化工目前的股权价值已经达到每1%对应1000万元人民币,建行深圳分行如果行权,可直接获取的利润为2688.82万元。
陈学敏自称,那个时候看到的协议还仅仅只有新星化工公司的签字盖章,连日期都是空白的,指深圳建行有行骗之嫌。但深圳建行反驳,陈学敏在任何场合从未否认过其签署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真实性。2009年深圳分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签章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后,因约见不到股东沟通服务事项,并未正式签章。2010年下半年新星公司陈学敏来建行请求并购融资支持时,建行与对方当面核实了签署的真实性后,才正式办理了签章手续。
之后,建行称陈学敏多次单方面提出要求解除该协议,其间曾派律师与银行协商解除事宜,但该律师出具的期权协议复印件与所签署的原件不符,增加了对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权利的条款,经与原件核对,显属伪造。
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是否是深圳建行和新星化工合谋取利的通道?陈学敏自称,建行深圳分行类似协议至少有220份,建行目前为止并没有行权成功任何一份期权合同,但是有上市企业为避免麻烦想要解除合同,需要缴纳100万-300万的违约金,无论如何,建行板上钉钉受益。
但建行方面否认期权业务与深商会的互保金相关联,该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也谈不上实际取得2688.82万元收益。“此业务未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银行的回报间接来自于企业上市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建行称。
据悉,截至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建行称“均是双方自愿签署”。
记者获悉,陈学敏及新星公司于2011年3月对深圳建行提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期权协议,而深圳建行按照协议约定提出违约金反请求,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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