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工作法规定,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召开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应到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表决。每个党员在党员大会上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村“两委”能采纳的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这一工作方法,一方面使党员在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党员通过参与村里大事审议,为群众办实事,权利感、责任感、荣誉感明显增强;另一方面营造了党内民主讨论的氛围,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不仅拓宽了党员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村党支部里有了程序保证,党支部的工作得到民主监督。同时,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党员在工作中及时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意见,示范带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保证了村民当家作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社会组织结构都在不断调整,农民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的主体。与此相适应,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不断增多。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化解群众矛盾的新机制,以保证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正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保证村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举措。
“4+2”工作法的决议环节,是村级重大事项能否通过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村民占主体地位,只有村民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通过,决策事项才能最终生效。具体程序是: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同时,实行村级重大事务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以接受村民监督。这就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村务,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实现了全过程阳光操作,干部一清二白,群众一清二楚。
“以前是干部说了算,现在是群众说了算。”这是农民群众对“4+2”工作法实施前后村里工作转变的直接感受。“4+2”工作法从体制机制上保证了重大事项提议时倾听群众呼声、决议时尊重群众意见、实施时接受群众监督,实现了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说了算。“4+2”工作法实施的情况表明,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理性表达的情况下,自己的事情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干群矛盾明显减少,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邓州市自2006年实施“4+2”工作法以来,农村信访量下降了74%,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下降了95%。
(执笔:赵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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