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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村民自治”
www.fjnet.cn 2009-12-03 17:13 冯志鑫 来源:荆楚网 我来说两句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很多年轻人在选择配偶的时候,不仅会考虑对方的人品、相貌,还会考虑对方在村里的等级。按照尹六窑村的规定,把全体村民划分为一到五个等级,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一等村民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这种身份歧视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近年来,随着包头市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尹六窑村大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也领到了大量土地补偿款。但是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村委会考虑的不是村民被征用土地的数量和人口,而是村民所处的等级。听吧不仅使人惊愕,现在还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村民自治”?

从1982年我国宪法确认了村民自治的做法以来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了,村民自治制度确实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对广大农村发展、农业增收、农民生活改善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等基本的人权保障内容。

我们今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根本实质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的做法显然是歪曲地理解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我想这种做法也是有悖于我们国家宪法的根本宗旨的,在事关人权、人格尊严的问题上,村委会是没有这个特权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关心重视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在全国推广邓州农村创造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这些被实践证明行这有效的工作方法都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结合该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而逐步完善的。无论如何,在我们国家不断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决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村民自治”存在。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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