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购买乙名下房产一处,购房合同约定:过户当日甲付清大部分房款。后双方产生纠纷,乙称甲未及时付清大部分房款,故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甲则称乙未及时到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房款未能即时支付,但房款早已准备好。现双方都称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乙另外要求:因甲未能及时支付房款,使乙无钱款及时完成其购买丙名下房屋的合同,导致乙所交给丙的定金无法收回,要求甲对此予以赔偿。
问:1、甲乙双方到底是谁违约?2、乙另外要求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张屹律师认为:1.甲乙双方谁违约,应看实际情况与证据来确定,如甲方未准备好房款,或提前告知乙其不能及时支付房款,可考虑其或有违约行为。而乙方如果确未及时协助办理过户,例如未能到现场协助过户,拒绝提供房产证等,也可视为一种违约行为。但本律师认为:双方都不能仅凭合同本身而指责对方违约,应充分考虑当地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并且对购房合同的内容详加分析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2.乙要求甲赔偿定金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乙认为是甲的延迟支付导致其定金损失,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约束甲,甲与乙的合同独立于乙与丙的合同,不能认为是一个房屋买卖关系之下的合同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甲与乙的合同纠纷只能在此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予以解决。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此,即使甲确实违约,也只能在其可以合理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乙与丙的合同定金损失明显超出了合理预见范围,在甲与乙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对此不应予以赔偿。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升辉律师认为;1.甲、乙双方是否违约,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双方是否一块到了房管交易中心,甲先缴付大部分房款,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根据合同约定,甲过户当日如没有缴付大部分房款,则甲方违约在先。甲缴付大部分房款后,如乙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则乙违约。本案甲应提供缴款证据,如果甲无缴款证据,应认定甲违约在先。甲缴付了大部分房款,则乙违约。
2.乙要求甲赔偿定金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约束甲,甲的延迟支付导致乙的定金损失,要看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约定,本案看是双方没有约定,那么乙的定金损失甲则不应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韩杰律师认为:1、就本案上前所述的案情来看,很难判断出双方是谁违约,要根据双方的对当日事实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综合分析。
2、乙要求甲赔偿定金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乙的定金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且这种损失与甲的违约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