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货比三家不吃亏”。在购买房产这样的大件商品时,买家亦是如此。不过,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却有如此规定:看了我的房源就必须出钱。最近,杭州的张女士就因为看房被中介威胁。
“……我们已经心里憋着一股气,也不会让你顺心……”前天下午1点多,张女士的手机上收到这样一条短信,发信人是我爱我家文新店经纪人小张。这已经是小张第二次威胁她。
前两天,小张带着人找上门,要求张女士给他报酬。“晚上6点多来了一次,晚上9点多他又来敲门了。”
这一切都与张女士新买的一套二手房有关。今年4月底,张女士一家看中了城西紫桂花园的一套房子。张女士先后找了两家中介,其中包括我爱我家文新店,后来张女士通过另一家中介促成了交易。“因为一开始我爱我家的经纪人小张报价要300万元,我们报价280万元,他说不行,我觉得不行就算了。后来,第二家中介帮我们谈成,我就和房东签了合同。”
此后,经纪人小张就开始对张女士进行骚扰。“房子是其他中介帮我谈下来的,在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前,我当然有权利选择其他中介。”
小张本人拒绝了采访。我爱我家西五区相关负责人答复:张女士所看中的房子是我爱我家的独家房源,她是签过看房确认书的。
对此,张女士表示无法理解,“这房子在他家看了就必须在他家买吗?”
记者了解到,看房确认书是行业的潜规则。
经纪人往往都是以“统计工作总量的凭证”的名义,要求看房者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大都只是一张A4纸大小,上面写着房屋的基本信息。大多数情况下,看房者都会在上面签字。
但是,几乎所有看房确认书在最下端都有这样一行字:甲方签订本确认书,承诺是由乙方工作人员首次带领进入上述房产进行实地察看,甲方愿意委托乙方居间购买、承租该房产。若甲方(消费者)在察看过该房产后一年内,甲方或甲方之关系人与乙方(中介)介绍之房产业主以不通过乙方的任何途径成交的,甲方都愿意按委托书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大意就是看了房子,要么通过中介买,要么一年内不许购买。
对此,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认为,这是明摆着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促成交易后,中介才可以收取费用,对张女士而言,我爱我家没有完成中介服务,更谈不上服务成果,何来报酬之说?
潘永明认为,看房确认书不是购房协议,也不是购房合同,所以中介没有权力剥夺购房者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记者李阳阳通讯员周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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